土地立法与农民权益
江平等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们的《物权法》立法特别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问题,尤其是土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问题,我想这可能是重中之重了。《物权法》在动产和不动产的问题上以不动产为主,在土地与房屋问题上以土地问题为主,而在土地问题当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难点是在集体土地上,所以从这三个点来看是以土地问题和农村土地问题为根本。我今天的发言偏重于“四地”问题,或者叫做“四地”的困惑和出路。这“四地”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的承包经营地、农村的宅基地和城市私人房屋的房基地。这四点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不是笼统地讲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讲我们目前在《物权法》立法当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包含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大家知道,在《物权法》立法中这是一个有很大争论的问题。原来在《物权法》立法草案里面是写上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既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按照建设用地来出让和转让。一句话,原来设想的是,国有土地如何流转,集体土地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流转。国有土地可以实行出让和转让的办法,集体土地也可以实行出让和转让的办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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