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国法院处理事务之程序
法院之事务,约可分为两部分。一、审判事务,与二、行政事务。美国法院之处理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向由各法院自定诉讼条例与处务规程。但事实上办事程序,除有少数不同外,大部分均相类似。近年来各法院有联合订定办事细则Court Rules之发起。如联邦各区法院,已有划一民刑事诉讼条例之订定。各州法院,亦有所谓司法会议Judicial Council,正在草拟划一诉讼条例与处务规程,预测将来可能渐归一致。
法院处理之事务,其最普通者,无非为受理诉讼案件。其书记室大率在法院进门处,为当事人最易找寻之所,置民事刑事收案簿各一称Docket Book,收案时即在簿内登记。民事案件征收审判费,依照诉讼标的之价额或金额计算。亦有不论标的大小,一律征收若干。关于其他诉讼费用,如送达费及抄录费等,于起诉时预缴若干元,案件终结时核算,以免另星征收。案簿长约三英尺,宽约二英尺,凡诉讼当事人姓名、传拘日期、审理日期、陪审员对于事实之认定,与法院之判决等项,按诉讼进行之程度,随时由书记官登记。故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欲讯问案件进行之程度,无须向各承办法官或其配置之书记官调查,即可在收案簿内获得正确之记载。
第一审法院分案办法,各法院颇有出入。联邦区法院,大率一法院仅有一二推事,其推事人数较多之法院,则依轮次分案,州法院亦有采此办法。惟有数州,采拈阄办法。亦有数法院由院长分案,其办法称Master Calendar。如洛杉矶第一审法院,法官连院长在内共五十人,院长每日上午将前一日所收案件,逐一开庭略加讯问,故凡民事案件原告,应于递状之次日上午到院候讯,刑事案件因无自诉案件,被告均于检察官送案之翌日上午到院,声明认罪或否,检察官亦须到场,院长略加讯问后,按各案件案情之繁简,分配于该院之四十九推事,以冀各推事劳逸均等,院长自己有时亦酌办数案。
审理日期,由承办推事指定,诉讼条例内并无必须于收案后若干日内举行之规定。传拘事项,在联邦法院,由纠察官Marshal任之;在州法院,由执行官任之。案情繁复之民事案件,推事得于审理日期以前,举行所谓准备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由推事召集两造当事人及律师,在会议室举行谈话,并无开庭仪式,先就两造诉状审查,如有不争之点,或可毋庸争执之点,即可当场删除,或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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