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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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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推理与法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1090862
  • 作      者:
    简资修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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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简资修,1959年生,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士,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博士,现职,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台湾大学法律系合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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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推理与法律》是一本全面介绍和研究自1960年代以来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法学院开展的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的著作。作者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解深刻,熟知自纳什之后的博弈论发展。《经济推理与法律》收录了作者就法律之经济分析所发表的一般理论观点、比较法以及针对台湾地区特定议题所做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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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经济推理与法律》:
  那么事前管制的标准是否就是事后赔偿的标准?未必,因为事前管制既然不以损害发生与否为其发动基础,其标准的设定,乃是综合各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固定值,必然与某特定的损害脱钩,以至于从事后的观点来看,此一事前管制的标准,已非决定此一已发生损害的最适标准。例如一般交通安全标准,在某路段限速方面,仅设定了一固定值,此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夜晚与白天、晴天与雨天,房车与砂石车以及其他可能相关的安全面向,所以,砂石车在雨天夜晚肇祸与房车在晴天白天肇祸的事后赔偿责任认定上,如果其认定标准相同,那将过度阻吓房车驾驶人而不足阻吓砂石车驾驶入。
  当然,理论上,事前管制的“密度”可以精密至趋近于一标准对一特定可能损害,以至于与事后赔偿的标准几无差别,不过,在现实上,这是不可能的。落至现实,当然众所周知,事后赔偿的标准亦非一标准对一损害。即便如此,或者甚且在实证上,可能在某些领域,事前管制标准的“合理性”甚且高过事后赔偿的标准,在此要强调的是,损害一旦发生使得寻求一标准对一事件成为可能,从而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于事后赔偿之认定上,完全无例外以事前管制的标准为标准,否则此一个案标准的探求,一定存在。
  从事前与事后的本质来看,事前管制的标准与事后赔偿的关系是,事前管制的标准愈是精密或者事后赔偿标准的认定成本愈高,则事前管制标准愈有可能成为事后赔偿标准。例如在交通安全管制方面,须具有驾驶执照者始能驾驶汽车,但是无照驾车者是否应就任何的交通事故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一事故是发生于其开车时速60公里时,另一事故是发生于其开车时速10公里时,前者与其无照驾驶较有相关,后者则较无关。按驾驶汽车要求驾照,是因为汽车的高速特征,导致其异于一般活动的危险,所以,要求驾驶人证明其具备一定的能力。时速60公里可谓高速,时速10公里,则不是。于是发生在时速60公里的事故,以驾驶人违反事前管制的标准,即无照驾驶,认定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为适当。但是在时速10公里发生的事故,事前管制的标准与损害防治措施间,已不大相符。另外,对于法院而言,其探求低速肇事的事后标准之成本,亦比较低。此来自一者,高速时理论上可容许的状况,例如安全刹车距离、驾驶人的精神状态或天候等,在此方面,法院并非专家,因此其探求成本即较高。二者是,高速肇事的有关因素认定“窗口”较窄,则在个案系争事实的真实认定愈是困难。假设低速肇事时,如果驾驶人于肇事前一分钟被证明精神抖擞,因此一分钟后仍可推定为足堪驾车,但是在高速肇事时,即无法作此推定,因为其被要求的精神状态比较高,所以,证据上,要求其证明肇事前30秒的精神状态,始可作此推定。在此例,高速肇事的认定窗口因此少了30秒,意味着法院探求成本之增高。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绝大多数的事前管制标准的密度够密,足以相应于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过失推定法律效果?依照新修订的《民法》第184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不管是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只要其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就被推定为过失。就行为人的举证责任而言,此一过失推定是更胜于权利保护之过失责任,使得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效果,趋向于绝对赔偿责任,如图三所示。相对于行为人此一高举证责任,则所谓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案件中,其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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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律之经济分析
——一个自主但开放的法学观点
壹、前言
贰、几个基本观念
叁、法律释义与经济分析
肆、比较法与经济分析
伍、结语

第二章 科斯的《厂商、市场与法律》
——一个法律人的观点
壹、前言
贰、科斯对经济学的批判
叁、空污费之例
肆、《公平交易法》之例
伍、侵权行为法之例
陆、结论

第三章 一物二卖
——有效率之不履约或债权之侵害?
壹、前言
贰、财产权保障方式之效能分析——金钱赔偿、强制履行与回复原状
叁、财产权保障之“宪法”基础与法律体系
肆、《民法》第244条修订之商榷——特定债权人不应具撤销权?
伍、结论
参考文献
附论 评《从经济观点论保障财产权的方式
——以财产法则与责任法则为中心》

第四章 让与(买卖)不破租赁及其类推适用
——长期投资保障观点之分析
壹、问题之提出
贰、租赁物权之需求与其公示供给
叁、几个争议问题
肆、租赁物权之形式限制——公证?
伍、类推适用——使用借贷?分管契约?
陆、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五章 公寓大厦屋顶平台之产权研究
壹、前言
贰、现状——共有
叁、改革——公有?
肆、衡量——专有
伍、结论

第六章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过失推定
——经济功效与司法仙丹
壹、问题之提出
贰、赔偿责任与过失推定——以吓阻功能为中心
叁、实务探讨——规避之门与争点失焦
肆、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七章 几个侵权行为法之经济分析案例
壹、产品责任、与有过失及经济分析
贰、具体过失、抽象过失与经济分析
叁、危险责任、过失推定与经济分析

第八章 不法行为的决定时点
——预防科技的不足或安全活动的逾越?
壹、前言
贰、水泥厂防治空气污染之例
叁、Reasonable Man Standard(RMS)的经济分析
肆、预防科技的进步诱因
伍、结论
附论 是的,大师偶尔也有失手的时候!

第九章 行政管制的合理性与赔偿责任的补充功能
壹、前言
贰、行政管制的合理性——策略性行为的防治
叁、赔偿责任的决定时点——最后有效决定权的归属
肆、赔偿责任的补充功能
伍、结论

第十章 科学证据与侵权行为法
——美国有关边得克汀诉讼的省思
壹、前言
贰、有关边得克汀的诉讼
叁、科学证据与证据能力
肆、科学证据与诉讼衡平
伍、科学证据与社会财富
陆、侵权诉讼与科学发现
柒、结论
参考文献

第十一章 石化业污染纠纷中之法院
壹、导论
贰、法院的对外地位——起诉与公证
叁、法院的自我定位(一)——民事裁判
肆、法院的自我定位(二)——“国家”赔偿裁判
伍、法院的自我定位(三)——刑事裁判
陆、结论
参考文献

第十二章 民意参与电源开发的制度化设计
——环境保护协议书
第十三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联合定价概念之演变
——法律解释之价值取向
第十四章 经济理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即决判决之适用
——Kodak案之解析
第十五章 几则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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