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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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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看守所民警执法执勤工作规范300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264987
  • 作      者:
    谷福生, 李斌杰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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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熟悉业务,规范执法,树立新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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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公安法律、法规体系为基本规范,根据公安基层所队业务训练全方位需要的思路进行设计,很有特色,应当说本书既有业务训练指导的特点,又极具实用性和操作性,相信本书的出版,对帮助基层民警熟悉业务,规范执法,树立新的执法理念,苦练基本功,促进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年”活动,必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公安部党委决定把2006年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年”,基层基础工作要一抓三年,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以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所队为载体,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战略部署。无疑,这是公安工作务实之举的重大举措。
  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近几年来特别是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后,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基层基础工作比较簿弱的现状还未完全缓解,一些基层基础工作仍处在相对粗放的管理状态,基层所队、基层民警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法执勤素质都有待提高。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战斗实体,窗口服务与执法工作的形象单位,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桥梁和纽带,千头万绪的公安工作,最终都要由基层单位来实现。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最根本的还要靠所队民警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同时,必须强化管理,加强正规化建设,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队伍呈现新的风貌。
  鉴此,为了配合当前这一形势,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此套《警察业务实用丛书》。
  本套丛书以公安法律、法规体系为基本规范,根据公安基层所队业务训练全方位需要的思路进行设计,很有特色,应当说本套丛书既有业务训练指导的特点,又极具实用性和操作性,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帮助基层民警熟悉业务,规范执法,树立新的执法理念,苦练基本功,促进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年”活动,必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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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概述
  1.什么是看守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一个业务部门,主要是为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服务的机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2.看守所分为哪些类型?
  按照《公安部关于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分为四个类型,即按本年度内月均关押人数,分为特大、大、中、小型看守所。
  其中关押10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看守所;关押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为大型看守所;关押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为中型看守所;关押不足100人的为小型看守所。
  3.公安机关设置看守所如何进行备案?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设置看守所实行备案制度,即: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二、铁道、交通、林业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这说明设置看守所由县级或者相当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向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4.看守所干警和其他人员配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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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 述
1.什么是看守所?
2.看守所分为哪些类型?
3.公安机关设置看守所如何进行备案?
4.看守所干警和其他人员配备是如何规定的?
5.看守所的任务有哪些?
6.看守所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7.为什么要撤销拘役所,拘役所撤销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谁负责执行?
8.本书所称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第二章 收押工作
9.看守所的收押对象有哪些?
10.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凭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11.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12.对患有精神病罪犯的收押有哪些具体要求?
1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14.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15.案件诉讼程序变更时,办案单位及看守所应做哪些工作?
16.看守所在什么情况下应填发《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和《在押人员超过法定期限羁押报告书》?
17.看守所在押人员档案包括哪些内容,应如何保管?
18.哪些工作应由女民警进行?
19.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
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看守所收押人犯做了哪具体规定?
21.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吗?
22.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申诉、上诉怎样处理?
23.看守所为什么要建立收押重要案犯报告制度?
24.看守所收押的哪些案犯属于重要案犯?
25.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分管分押是怎样规定的?
26.司法工作人员对被监管的未成年实行体罚虐待的如何处罚?
27.《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是怎样规定的?
28.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怎么办?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对看守所提出了什么要求?
30.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什么方式计算?
31.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看守所应当掌握哪些新规定?
32.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规定,看守所应当掌握哪些关于换押的规定?
33.《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有什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4.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实行一人一卡都记明哪些情况?
35.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在何种情形下从重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6.什么是超期羁押?
37.什么是超期羁押的时间?
第三章 警戒与看守工作
第四章  提讯和押解工作
第五章  生活生产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会见与通信管理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八章  奖惩工作
第九章  经费、设施装备建设与财物管理
第十章  执行与出所工作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三章  法律文书制作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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