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100043816
  • 作      者:
    (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Eveline T.Feteris)著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05
收藏
编辑推荐
  今天,在世界各地,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几十年来,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论证理论、法律理论、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而且在各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已经开始占据重要位置。然而对法律论证研究的主要成果作概要式的介绍,至今仍付阙如。
  本书对各国及不同理论背景的法律论证研究及法律论证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作一个评论性的概览。本书的重点放在对法律论证的分析和评价上。在结论部分,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都能够以系统的、原则的方式获得展现。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研究描绘出轮廓。
  本书适用于法理论家、法哲学家、论证理论家、法科学生以及对法律论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感兴趣的任何人。
  直到现在,只有英语世界的读者可以见到这本书。现在,要感谢戚渊博士的努力,使这本书得以译成中文,因而,它将拥有更多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感兴趣的读者。我真诚希望它能促进世界各国的法理学学者和学生对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
展开
内容介绍
  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年来,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一般论证理论、法理论、法理学与法哲学方面,而且在大学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已经开始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对法律论证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作概要式的介绍,至今仍付阙如。
  本书对各国、不同理论传统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以及有关论证和法律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作一评论性的概观。本书侧重于对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出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在这个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描绘出今后的研究方向。
  本书适用于法律学者、法哲学家、论证理论家、哲学家、法科学生以及所有关注法律论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人。
展开
精彩书评
  今天,在世界各地,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几十年来,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论证理论、法律理论、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而且在各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已经开始占据重要位置。然而对法律论证研究的主要成果作概要式的介绍,至今仍付阙如。
  本书对各国及不同理论背景的法律论证研究及法律论证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作一个评论性的概览。本书的重点放在对法律论证的分析和评价上。在结论部分,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都能够以系统的、原则的方式获得展现。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研究描绘出轮廓。
  本书适用于法理论家、法哲学家、论证理论家、法科学生以及对法律论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感兴趣的任何人。
  直到现在,只有英语世界的读者可以见到这本书。现在,要感谢戚渊博士的努力,使这本书得以译成中文,因而,它将拥有更多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过程感兴趣的读者。我真诚希望它能促进世界各国的法理学学者和学生对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
展开
精彩书摘
  6.4  哈贝马斯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
  起初,法理论和法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不能应
  用于法学。在和卢曼的论辩中,哈贝马斯极力主张,法律过程因其制度约束
  力不能被视为实践论辩,而只是策略行为的形式。
  虽然哈贝马斯的理论似乎不能作为描述实际法律论辩的模式,但它可以
  用作批判法律实践的工具。罗特莱斯勒用哈贝马斯的理论,批评了德国刑事
  程序的实践脱离了实践论辩的理想条件,因为它对交流可能性进行了不平等
  的界分。
  法理论和法哲学中对哈贝马斯理论产生的兴趣主要归功于阿列克西将哈
  贝马斯理论运用在其理性实践论辩理论中这一事实。为迎合阿列克西对自己
  理论的修正,哈贝马斯改变了他的观点而把法律过程看成是一种实践论辩。
  结果,他为自己理论的应用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阿列克西关于实践论辩的理论中,基本要素是来自于哈贝马斯理论中
  的规则。在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境条件的基础上,阿列克西提出了在本章第
  6.2节探讨的四项规则(3.1及3.2),阿列克西称之为合理性规则。商谈的参
  与人被看作是平等的。因此,他们不应使用强制或使自己受强制影响。他们
  应准备如果被问及理由时为其言辞辩护。
  虽然这些合理性规则只能部分地加以实施,阿列克西仍有理由相信它们
  的重要性。首先,它们界定了可在局部实现的理想条件。其次,它们成为一
  种工具,可用来批评那些不能理性证立的对参与人权利的侵犯。
  除了这些只考虑论辩程序的合理性规则,阿列克西又从哈贝马斯关于对
  规范进行实质评价和证立的理论中引申出一些规则。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称之
  为证立规则的下述两规则:
  (5.1.2)任何规则造成对任何人利益变动的结果,必须能够为所有人接
  受。
  (5.2.1)言谈者道德信念所依据之道德规则,必须经得起产生史的批判
  检验。
  这些规则建立在哈贝马斯可普遍化原则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如果一
  个满足某人需要的规范的后果被所有人接受,那这个规范就是可普遍的。阿
  列克西在其实践论辩的一般理论中介绍了这些规则,但他没有阐明这些规则
  也可应用于法律论证的方式。
  阿列克西的理论为哈贝马斯理论创造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它阐明了为什么
  法律论辩可作为理性交流的形式,因此是一种理性论辩。某人支持法律论辩
  中的一个规范,得主张每一加入有效法律秩序的人也接受该规范。这样,在
  法律论辩中,论辩者依据限制性条件,其主张就是理性的。
  虽然有几种不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时间限制,还有在刑事程序中被控
  者的非自愿加入),但作为法律过程一方的当事人,要主张每一个理性人被
  假定是与他一致的。因此,阿列克西认为,关于理性论辩的理论成为研究法
  律论辩的必要工具。
  虽然作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不预先假定所有的法律论辩都能
  看作没有强制力的自由论辩,但可以说,参与人的主张是理性的,因而包含
  着对理想前提的希求。据阿列克西之见,法律论辩是理性商谈的具体形式,
  这意味着在法律论辩中规范性陈述的主张能在有效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得到理
  性的证。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