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代法律推理学说
律师和法官每天都要从事法律推理实践活动,但直到20世纪初,法学家们还不能令人满意地阐述这一过程的本质,大多数的研究都停留在演绎推理的形式方面。二战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其中一个并非不很重要的原因是,20世纪通俗文化的流行在各个方面对理性的价值产生了排斥,促使理性机械论在法律领域逐渐丧失地位。法律领域充斥着现代模棱两可的规则,而人们就事实问题所进行的辩论更加常见。在这种情况下,逻辑规则的误用、逻辑学上的机械论和逻辑的僵化,使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明显地受到挑战,法律推理中道德的和社会价值的考虑受到重视,人们开始重视逻辑的有用性和有效性问题,研究兴趣也开始趋向于高层次的实质推理。
1949年E.利瓦伊发表了他的论文《法律推理导论》。1960年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任耶鲁、芝加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的K.卢埃林在他的《普通法传统——上诉审》一书中,对上诉法庭的法律推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一年,w.Zelennyer在他的《法律推理:法律的进化过程》一文中指出,那种认为法律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逻辑推理的观点是肤浅的,逻辑进入法律过程仅仅是偶然的,就是说,法律运用逻辑方法和运用任意实际上常常是一回事。1964年J.斯通出版了《法律制度和律师推理》一书,试图将律师推理所使用的逻辑方法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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