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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推理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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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1341
  • 作      者:
    (美)艾德华.H.列维(Edward H.Levi)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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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爱德华·H·列维(1911-2000)是美国20世纪最杰出、最受景仰的律师之一。他既是一位学者,也是一位教育先锋,同时还是一位在1974年至1977年间出任过联邦司法部长一职的公务员。虽然一般大众更多地是因为他在“水门事件”后恢复了联邦司法部受损的信誉而将对他牢记在心,但他留给美国社会最经久的遗产则可能是他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思想领域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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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 “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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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于是,为了解释一盏有瑕疵的灯不同于一支装填了弹药的枪,法院确立了对本质危险的物品与因某种未知的潜在瑕疵而变得危险的物品之间的区分(虽然根据这一区分,枪被解释为是在某种环境下危险的物品)。就这一区分在本案中的适用而言,它将灯定性为仅仅经由潜在瑕疵方可变得危险的物品,因而不产生任何责任。但既然法院已认定在为自己及其子购枪的情况下存在直接交易的因素,法院实际上也可以认定在为自己及其妻买灯的情况下也同样地存在直接交易的因素。根据法院阐明的这一区分规则,车辆不属于本质危险的物品。
  危险品规则发展的第二阶段则以一瓶贴错了标签的毒药开始,而以一部有瑕疵的汽车结束。在这一阶段中,法院在Longmeid案中确立的区分规则开始推广适用。不可避免地,在这一阶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那种试图超越个案,以高屋见瓴地发现一种可以为案件归类的总括式规则的努力,就好像案件的类型真的是一成不变一样。
  1852年的Thomas v.Winchester案首次适用与重述了Longmeid案所确立的区分规则。该案涉及一瓶误标为蒲公英药的颠茄。毒药是在富尔德医生的药店所购,但很可能是因为被告Winch-ester的雇员过失,而在被告的商店里被错贴了标签。Thomas夫人以为这瓶药真的是用蒲公英药提取而成,结果服用之后出现“皮肤发冷、循环无力、肌肉抽搐、头脑眩晕、瞳孔放大以及思维紊乱”。法院支持她向Winchester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被告的过失致使“人命处于迫在眉睫的紧急危险(imminent danger)之中”,而在Winter bottom案中则不存在类似的危险。这与Dixon v.Bell案中那支装填了弹药的枪所带来的危险更为相近。有关紧急危险的概念类别不包括有瑕疵的马车,但当时的确将毒药包括了在内。
  如果站在今天的视角回头看的话,那么我们可能会发现这类本质危险或紧急危险的物品在此后不久就扩展到了有瑕疵的洗发水。至少在1869年的George v.Skivington案中,一位配制了秘方洗发水的药剂师被判向受伤的购买者妻子赔偿。不过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并没有明确提到紧急危险物的类别。法院认为有瑕疵的洗发水就像Langridge案中那支有瑕疵的枪一样,但同时法院又基于Langridge案中销售方明知枪有问题但说了谎这一事实而有意忽略了Langridge案判决意见中所强调的内容。法院指出,“如果用‘过失’这个词来替代‘欺诈’的话,那么可以说Lan-gridge案与本案完全相同”。至于说在Longmeid案中那盏灯虽有瑕疵但却未能使销售方负责,法院认为这两个案子不能同日而语,因在Longmeid案中售灯的一方并无过失。如果我们要将到此为止的这一连串案件类型化,那么看起来装填了弹药的枪支、毒药以及洗发水是属于紧急危险的类别,而有瑕疵的马车和灯则不在此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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