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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理学.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5681
  • 作      者:
    [美]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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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西方自由主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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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尽管庞备在文字中已经意识到了跨越政治边界之活动的扩展将引发法学思考的转向,一如他所指出的“建构一种关于地方性立法和地方行政与适合统一化世界的普遍法律原则间关系的理论,有可能会成为未来法学家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对庞德那种颇为笼统的预见性“猜想”设定限度:一是因为庞德并没有对他所言的那种经济活动本身做进一步的相关性分析,进而也没有对由此引发的那种法学理论做任何探究;二是因为庞德有关“世界法”的观点中所隐含的那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决定法学理论的取向,亦是极有疑问的。
    本书适合的读者对象是法官、律师、立法者、法学教师和学生,而且也不论这些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所预习的是哲学、史学、经济学、政治科学、伦理学还是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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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许多人在论述“法律”时还会指另一种含义,亦即法官卡多佐(Cardozo)先生教导我们称谓的“司法过程”(the judicial process)。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被用来意指裁定争议确已发生还是被认为应当发生的过程。今天,我们还必须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即我们所称之为的“行政过程”(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确已发生还是被认为应当发生的过程。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律”这个术语的,大多是当下的新现实主义学者;恰如卢埃林(Llewellyn)教授所宣称的那样,他将所有官方的所作所为全都纳入了“法律”这个称谓之中。
    第四,“法律”这一术语也可以被用来意指所有上述三种含义,恰如论者在讨论“法律与道德”关系时所做的那样;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或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样,当我们说“法律科学”时,我们也可以意指一种有关司法和行政审判的权威性材料的业经条理化的知识,一如19世纪的分析法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然而,晚近以来,我们却更倾向于用它来意指一种将法律秩序、指导法官和行政官员的权威性材料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全数考虑在内且将它们构成一个论题——即政治组织社会系统规制人际关系的材料和过程——的知识或研究。
    我们是否能够将上述三种观点(即法律秩序、权威性审判依据及预测审判结果的根据、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综而合一并使之成为一门科学的单一论题呢?我们或许可以用社会控制这个观念将它们统合起来。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在这里所用的社会控制这个术语的含义不同于某些经济学家长期以来所表达的那种含义,因为他们认为,社会控制乃是指那些运用政治组织社会之强力的人士对经济活动所做的刻意安排和指导。我更倾向于在一种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这个术语,亦即罗斯(Ross)教授当年最初采用该术语时赋予它的那种含义——我曾有幸在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与罗斯教授共事,而且我对社会科学的真正关注也受惠于他的启蒙。就这种含义而言,社会控制意指经由每个人的同伴的压力而对每个人施以的控制,且不论它是有意和直接安排的还是无意安排的。正是这种压力(越来越受到组织和指导的那种压力)确立并维续了我们对人性的支配。无所不包的社会控制并不是法律人意义上的法律,而且也不是通过法律能够得到实现的。宗教、伦理习惯、氏族戒律、宗教组织的教规以及各种自发社团的纪律,也都是社会控制的力量。因此,法理学意义上的社会控制乃是通过系统运用政治组织社会之强力的社会控制。这种控制趋向于法律秩序,它要求拥有法院应予遵循的裁判依据,而且在一个业已发达的法律秩序中,它还要求具有一种可供人们合理预测审判结果的司法和行政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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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
序言
第一卷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何谓法理学
第二章 法理学历史
一、法律科学的源起
第1节 古希腊哲学——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哲学理论
第2节 社会控制的世俗化——法律人与法律教师
第3节 法律分析的起源——接受差异和型构准则
第4节 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
第5节 罗马法学家与法律教师
二、法律科学在现代世界的起源
第6节 罗马法与经院神学
三、现代法律科学
第7节 自然法学派
第8节 19世纪诸法学派及其分支
第三章 法学家诸学派:19世纪若干法学派
第9节 分析法学派
第10节 历史法学派
第11节 哲理法学派
第12节 对19世纪诸法学派的批判
第四章 社会哲学法学派
第13节 向20世纪诸法学派的转向
第14节 社会功利主义者
第15节 新康德主义者
第16节 新黑格尔主义者
第17节 晚近的新唯心主义者
第18节 自然法的复兴
第五章 现实主义法学派
第19节 导论性补论——法律史解释
第20节 经济解释
第21节 新现实主义
第六章 社会学法理学
第二部分 法律的目的
第七章 法律的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
第八章 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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