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兰戴尔在任期间,哈佛法学院发生的各种改革都以他的名义进行并很快扩散到与法学教育有关的领域。兰戴尔和艾略特发现,哈佛法学院的2年制的运行机制使学生可以随时入学。兰戴尔作为院长在哈佛法学院设立了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课程——后来被称为有等级分的课程。然而,其长期目标更为宏大。除了发展和重视诉讼案例分析的教学体系外,兰戴尔的目标是把法律职业变成受过大学教育的职业——不是本科生的水平,而是在获得3年制大学学士学位后的水平上进行。他所提出的3年制大学学位在法律被视为研究生课程之前已经成现实。1871年,法学学士学位的期限从18个月被延长到了2年。1876年,管理委员会同意制定用以鼓励学生学习3年而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制度。到了1899年,强制性的3年制目标实现了,尽管这在哈佛法学院还有一定的灵活性。
其他法学院在经过最初摇摆不定地选择2年制的学士学位后也逐渐接受了3年制的要求。但把法律变成研究生课程的步骤则更加缓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只有哈佛大学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正式声称把法律课程视为研究生的课程,至少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就有人设想在法学院作为学生和在律师事务所作为职员的学习可以同时进行。当斯坦福等大学把法律纳入已有的课程体系时,他们采纳了传统的模式,把法律作为大学教育的一个分支,像文学和科学一样可授予学士学位。但到了1921年,当艾尔弗雷德·Z·里德向卡内基基金会提交第一份法学教育的报告时,斯坦福、哥伦比亚、西瑞舍夫和耶鲁等法学院都要求学生有学院学位,除非是同一所大学注册的本科学生。
这一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并不都是这个样子。在全国范围内,20世纪初期最主要的变化是把法学院的入学标准提高到大学其他专业本科生的水平。这一点对于那些著名的学校也容易做到。例如,1899年,当康奈尔法学院把入学资格标准提高到与大学的其他学院一样,都要求接受4年的高中教育时,它招收的学生数从125人下降到了62人。当各学院的入学标准提高到高中毕业以上时,又发生了同样的“下降”现象。当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1909年开始要求有1年的学院学习经历时,一年级的学生人数从203人下降到了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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