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特征包括:(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3)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减刑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自由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特征包括:(1)剥夺罪犯的自由。(2)期限较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具有某些优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特征包括:(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形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法》第46条、第47条中规定了有期徒刑的执行。(5)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论在何种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要通过接受执行机关安排的教育活动反省罪行和改造罪恶的习性。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子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包括:(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的适用在犯罪主体上有两点限制: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执行。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另外,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3)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且必须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
罚金刑的执行有以下几种形式:(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适用强制缴纳方式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罚金;②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③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已过。(4)随时追缴。随时追缴,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要求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缴纳罚金的执行方式。(5)减免缴纳。是指酌情减少或免除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应缴纳的罚金数额的一种罚金执行方式。罚金的减免缴纳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②由于不可抗拒的灾祸而使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缴纳罚金有困难。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法是:(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包括:(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在没收财产的执行中,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所谓正当债务,就是由正常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关系所产生的债,而不能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债务,如赌债。(3)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