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度假饭店与客人签订度周末或其他最短时间停留的合同是否违反《一般商业法》第206条,如果饭店坚持客人在合同期未满时离店应付全额时是否要承担该条所规定的责任?
一位律师原告提起了对被告协和饭店经营者的诉讼,协和饭店是凯特斯盖尔山度假区最繁华的饭店之一,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赔偿424美元。原告要求返还已付房款每天84.80美元,两天共计169.60美元,加上每天所收房费的3倍254.40美元,当他和太太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周末预订的第3天开始前结账时,他没有得到返还。原告主张,根据《一般商业法》第206条他有权要回这笔款项。
一审证据表明,1973年5月初,看到《纽约时报》上刊登的乔尔·格雷将在即将到来的阵亡将士纪念日周末来协和饭店演出的广告后,原告联系了一家旅行社要求为他和他夫人在饭店预订房间,随后,他收到了预订的要约:“至少住3晚”并要求预付20美元订金。他交钱确认了预订,被告也收了订金。
驱车前往饭店的路上,距目的地20英里处,原告看到一个广告牌上标明乔尔·格雷只是在节日周末的星期日晚上来协和饭店表演。原告的计划完全被打乱,因为他理解广告的意思是表演者要在周末的每天晚上表演。尽管知道了这一令人为难的信息,他和夫人还是住进了饭店,说他不希望回去并毁掉一个期盼已久的周末假期。随后,原告发现了两份后来的《纽约时报》广告,是他人住前未见到过的,详细说明格雷只在那个周末的星期天晚上演出。
在饭店呆了两天后,原告告诉经理,因为不满意接待,他希望结账离去。他把自己的主张告诉过经理们,他预订房间是根据他理解广告上的介绍效果即乔尔·格雷要在假日周末期间每天演出。经理建议,既然乔尔·格雷当晚要演出,他应该留下来。原告拒绝并再次提出他的主张,广告构成误导。被告坚持要原告全额支付根据与预订保证一致的3天房费。原告这时告诉被告雇员说自己是律师,如果他此时结账饭店无权收取他预订期间第3天的房费,他还告诉他们《一般商业法》第206条内容,这些贴在他房间的门后,同时还有其他一些成文法律规定和房价收费表,他都仔细读过。原告最后被告知,假如他付全额,他还需要付余下一天的欠款。他拒绝了,在抗议和告知被告他要起诉他们赔偿3倍的损失后,原告支付了全额款。这就是该案的诉讼。
我发现原告所依赖的广告并不包含虚假描述,它宣布乔尔,格雷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周末期间将来饭店演出,格雷确实在那个周末出现。原告主张的暖昧性质被事实‘证明,当他住进饭店时,他应该了解到格雷的表演日期,并且在饭店停留两天后他在演出前离店,而该演出是他断言专程旅行来看的。
广告没有包含虚假陈述,它既无描述,也没有暗示格雷要在整个周末演出。因为原告对广告的误解不能发现被告的责任[引文省略]。
我们现在来看原告的基本争点,简单说,原告声称,要他按每天房价付节日周末第3天的费用(尽管他已通告他意欲离开而且第3天并未住),被告违反了《一般商业法》第2甾条的规定,应当对那里规定的可赔偿金额负责。原告主张,法律的语言很清楚,依此条款,不论他是否确定周末、周或月预订,或即使饭店能为他提供服务,他都有权利免除被追索。
必须注意一开始原告住进被告的饭店是依一个有效的、具有强制力的住宿3天的合同。预订要求,汇订金预订和接收订金依传统合同法要约和承诺的原则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毫无疑问,如果被告在原告抵达时不能提供住宿服务应承担责任。同样,原告要受合同约定最短期间的约束。
证据表明,被告已经准备,愿意并且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但是原告拒绝接受3天合同期中第3天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和使用被告的娱乐招待设施。实质上,原告坚持认为,依法律条文,无论什么原因,他的拒绝或使用这些设施部分合同期间均排除被告向他按合同价格收费。
当206条适用于合同违约或者有意识地拒绝接受提供服务的情况时显得毫无起色。这是众多情况中的一种,就是根据分析,一部法律非常清楚明确地寻求适用于创作者所没想像的情景。法律规定中没有包含任何有助于回答本案中提出的问题的规定,即一个度假饭店是否可以依照与客人签订的固定停留期合同,在客人无理由毁约时留置客人。
在立法意图决定上没有立法史可资帮助,也没有任何公开决定解释法律作为这方面的帮助,因此,寻求帮助必须成为法律建设的一般原则。
原告争辩,第206条必须针对饭店作严格解释。为支持这一观点,他援引了很多解释《一般商业法》第201条和202条的决定。这些案件都是针对饭店对客人财物灭失限制饭店金钱责任的法律权利解释,它们不适用于即时情形。饭店对客人的有限责任法律权利废除了前法定的普通法的无限责任。
这里规定普遍地、适当地要求严格解释法律,但是,本案呈现相反的情形。第206条限制饭店对合同客人提供的服务和设施进行无限制的普通法优先收费权,成文法上的限制废除了普通法。这样的法律必须在有利于饭店方面作严格解释,并且反对扩大其普通法权利的限制。
有利于饭店的严格解释要求得到法律规定中类似于刑罚的3倍损失惩罚性赔偿的支持。一部从性质上为准刑罚的法律应针对其扩大适用范围作严格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的明示命令或期待[引文省略]。
就此还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有利于饭店的法律必须严格解释。解释同法律相同,还应同帮助法院达成与立法机关打算一致决定的一般原则相吻合。必须考虑“损失赔偿由新的立法机关予以补救”[引文省略]。
客人的贵重物品
正如在第11章所指出的那样,饭店如果希望达到该州对于客人的钱币、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任何灭失所负责任加以限制的要求,就必须配备供安全保管这类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或安全保管柜。大多数小型饭店的保险箱或安全保管柜只有饭店经理或总服务台职员才能存取。客人将钱币或物品交给经理或总服务台职员,他们将客人的财物放人保险箱或安全保管柜。可以采用某种收据的方式,任何收据均应述明,本饭店对于由盗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丢失或破坏超出法定的限额(在纽约州为1500美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有时客人将钱币或物品放在封包物内,然后将其密封,由此保险公司要求当着客人的面将客人的贵重物品列出清单,然后放人封包物内密封,这也是一个好主意。
1979年纽约上诉法院裁定,如果保险箱不是随时都能供客人存取物品,纽约一般商法第200条则不适用;该条将饭店业主对于客人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丢失所负的责任限定1.500美元,只要饭店业主在其办公室备有保险箱供客人存取物品。
张贴告示
饭店为了限制对客人贵重物品灭失所负的责任,通常需要按照州法律张贴告示,通知客人有保险箱或安全保管柜可供使用并告以饭店责任的限制。
在德帕姆莱诉戴维斯案件中,纽约民事法院认定饭店业主未依照纽约州法律给予客人适当的通知。该案中,判饭店对于诉称从饭店安全保管柜丢失的财物赔偿10000美元现金。纽约州最高法院(第一部)上诉开庭期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卡尔顿诉培根饭店公司案件证实了严格遵守法定条例的重要性。在本案中,一位客人将现金和珠宝交给饭店服务台职员存放在饭店的保险箱,该服务台职员在审判时作证对于原告案件中所述的情况他没有具体的记忆。法官布赖特尔代表法院一致意见裁定,当饭店收到客人要求寄存到饭店保险箱的贵重物品而没有将其放人保险箱时也应适用纽约州一般商法第200条规定的500美元的责任限制。
在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未将原告的贵重物品寄存在其保险箱,即使不考虑这一点,裁决与判决也必须减至500美元赔偿额。一般商法第200条用非常明确的语言阐明:备有保险箱和张贴必要告示的饭店业主对于客人贵重物品的灭失完全没有责任,除非客人将贵重物品交付寄存在保险箱内。当贵重物品交给保险箱负责人存放在保险箱时,饭店业主的责任限制到500美元,除非另有书面的约定。
法官布赖特尔指出,第200条的目的并非惟一解除饭店作为保险人能承担的普通法责任。此外,该条的目的是保护饭店免于泄露的过重责任。
在德莱玛诉瓦尔德福一阿斯特里饭店公司案件中,客人起诉该饭店,诉称当他在该饭店登记时装有价值30万美元的公文包被窃。美国地区法院(S.D,N.Y.)查明,客人并未向饭店代表透露在他登记时公文包内有贵重的珠宝,也未表明他希望将珠宝寄存在保险箱。因此,该法院判定饭店的责任限于纽约州法定金额500美元。法院指出,如果饭店被告知这些珠宝的价值,那么就应该确定它是否希望对这些超出500美元的珠宝负责。法院阐明:
该饭店业主有权获得考虑该问题的机会,因为法律规定饭店业主没有对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财物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如果客人没有这样的表明,饭店业主的责任限至500美元。
在莱韦斯克诉哥伦比亚饭店案件中,缅因州最高法院阐述了按法律限制饭店对客人贵重财物的责任时要考虑公共政策。法院表明:
饭店业主并不是银行家,他不经营安全保管库,只不过是经营饭店的附带事情。因此,将其对客人进行这样附带服务的责任限制在这样的范围并满足客人普通需要并非不合理。携带大量钱币或珠宝的人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饭店业主提供这种保护(即使是防止雇员的有意行为或过失)的附加成本,在最新的分析中也被列入其经营成本之一,并对由所有客人承担的价值有所影响,不需要这种保护的客人为什么要为需要这种保护的客人付费呢?
在涉及密苏里州法律的林克一西姆公司诉米勒巴赫饭店公司案件中,引述上述政策讨论得到联邦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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