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国际货币体制确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体系的主体规范,进而将国际货币本位和储备资产制度确定为其核心规范,在此基础上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研究,发现;以某个或某此国家国内货币充当国际货币是画行体制一切弊端的根源,要根除这些弊端,必须令所有各国货币严格限于其发行国国内流通,同时创设跨国专用这国际币,形成一种以国际币上币、务务国币为下币的货币二重化体制新格局,使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货币制度上得到体现。
本书分析表明,“黄金非货币”并不成立,倒是“货币非黄金化”有其道理,但也仅适于单层华丽币制。一时实行货币于重化,上币国际币就可以且应当再黄金化,即与黄金挂钩并保持定值。特别提款权如改与黄金挂钩,就会从目前的“篮子货币”变成二重货币制中的上币“国际币”,即由“抽款之权”变为“被提之款”。
受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启示,本书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规律视为法之产生、演变、进化、发展的内在根据,谓之日“道”,认为;人们制定任何法律都须与其相合;如有背离,必受惩罚,并终究要回到其所要求的轨道上来。根据这一“道法论”即“道一法关系论”原理,本书提示了基金组织法律规范的演进规律,为其未来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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