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法庭之其余工作,为吾人现在于事实上所能证明者,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甚形含糊,不易阐明。故吾人只能将会议之大部分工作略而不提,直至诺曼时代改组以后,始将郡法庭改组为州法庭。
在盎格鲁-撒克逊政府之下,郡会议(Shiremoot)于历史上固属光辉照耀,但其有关于普通人民之日常生活,固无甚重要之处,不过英国国会下议院之代议制度,即系根基于此。至涉及普通人民之日常普通事件者,则在第三种之地方法庭,而不在此郡法庭也。
六、领地法庭
领地之义意——于此便得引起领地之许多义意,盖领地者,实即指一乡镇之谓,在中古时代,每一乡镇几乎为一完全独立自给之团体,吾人现在所得领地之知识,则在诺曼时代,而不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但实际上,诺曼之征服,并未介引一种新制度,不过于原有之制度中,从事制定明确而已。故吾人于此所得之事实,即较为准确也。
领地之首领,即有贵族之地主,所有领地之地亩皆属之。于是领地内之人民,应向其地主占领若干地亩从事耕种之,其对于贵族之地主,则应尽其服役之职,并贡奉以若干之酬报。但其服役于贵族地主亦视乎其与地主相处之地位如何以为断,换言之,其所由贵族地主所得之地亩,即等于现今工作后,所得之工资(wages),其所服役于其地主之地亩者,即等于现今之所谓地租(rent)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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