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十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是围绕着支援革命战争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的。主要内容是“反对贪污浪费的现象,反对官僚主义的领导”,目的是“改善与加强苏维埃的工作”,“节省经济充裕战费。保证一切任务正确的执行,使各苏维埃成为更坚强而有力的来动员群众领导群众充分的执行一切的战争任务。”
1932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的训令。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又发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文件。文件对如何开展反贪污反浪费斗争提出六点意见:(1)要提起对于贪污浪费的警觉性;(2)贪污与浪费常常不能分开;(3)发动群众反对贪污浪费;(4)要注意许多机关里的贪污浪费;(5)要根据中央政府新颁发的惩治贪污浪费的法令从严治罪;(6)要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贪污浪费案件。
随着反贪污浪费斗争的深入,一些贪污浪费的案件被揭露出来。为了严惩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上述法律、法规、条例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当时,典型的案件是对反革命分子、大贪污犯左祥云的处理。左祥云曾任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他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机密,私偷公章,企图叛逃。1934年2月13日,苏维埃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根据苏区法律判处左祥云死刑,立即执行;并追回所有贪污受贿之财物。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折计大洋二千元。雩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二百余元,并挪用公款做生意,向总供给部报假账。这些罪犯经公审后均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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