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单,并负责保管好每一份文件;“此外还有负责催收赋税的幕友(征笔)。视幕主所辖地区的大小,有的幕府还有“朱墨”或“红墨笔”,这种幕友负责用黑笔抄写刑名和钱谷起草的文件和传票,用红笔写出关键性词句、加上红色标志和花饰;有负责记账的幕友(账房),这种幕友在某种程度上是出纳员,负责现金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记录送出的和收入的礼物、送给上级衙门门房的门包以及款待来访官员的各项花费,这一职务通常由幕主的亲信或他的亲属担任。某些幕府还有负责地税的幕友(钱粮总)和负责讼狱的幕友(案总)。知府和道台的幕府遵循上述大致模式,总督和巡抚的幕府构成也与此相同,只是他们还有负责起草奏章及其他文件的精于文章之道的幕友,有负责教育和军中事务的幕友,以及1861年总理衙门建立后,因为所有督、抚兼署总理衙门大臣,因而在其幕府中又增设了负责外交事务的幕友。
幕友除本职工作外,还要协助幕主进行任何一项或所有五花八门的工作,诸如剿捕盗匪、赈灾治河、批阅科考士子参加乡试(the provincial examinations)前县试的试卷(原文如此——译者)。刑名通常被看作幕友们的首领,因此,除其本职工作外,他还要禀承幕主的意志负责管理该衙门。由于刑名地位重要,要想在幕府中得到一席职位,通常情况下,刑名的推荐是必要的。
幕友的一个主要职能是监督“吏”,防止他们营私舞弊。由于“吏”没有薪俸,而又负责管理卷宗,他们便很有可能私改文件、从税单上勾销纳税人的姓名或标明某人已经纳税等。通过诸如此类的手法捞钱。幕友在业务上是行家,他们对“吏”营私舞弊的花样和手法比幕主要清楚得多,因而就比幕主更容易控驭他们。幕友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幕主受到上司的参劾,而上司的参劾多半是由于“吏”的营私舞弊引起的。
作为幕主私人聘请的参谋人员,幕友与中央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不能被幕主授予任何官职,也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抛头露面。幕主坐堂审案时,刑名不得一同坐堂。另外,幕友应尽可能不出衙门、不出住处。对他们行动的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他们在当地结成关系网以营私舞弊。
幕友在衙门里的地位使他们对地方事务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左右幕主。由于他们用这种权力既可以为善又可以作恶,幕友和幕主双方的品质就成了至关重要的。操守严谨的幕主可以约束寡廉鲜耻的幕友,而品德高尚的幕友,如汪辉祖,则可以通过艰苦的努力,使贪赃枉法的幕主克己奉公。然而,一旦幕主和幕友双方都只替个人私利打算,贪污腐化之风便会肆行无忌。
一方面,幕府制度是应运而生的,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正式倡导和批准,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并未被看作是非法的,中央政府也没有想取缔它。中央政府宣布,它对中国的一切人、一切事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决心实践这一权力,但是,一旦像幕府制度这样的情况成为既成事实,它也就承认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只是对官员加以约束,力图不使它产生弊端。乾隆七年(1741,应为六年——译者)上谕云:“外省官员事务繁多,势不得不延致幕宾,相助为理,然其中贤否不一,易滋事端。”
中央政府严厉谴责的腐化行为是那些损公肥私行为。朝廷一提醒官员们注意的是:幕主之与幕友的关系,幕友之于衙门中胥和当地人士的关系,不同衙门的幕友之间的勾结,以及幕友架空主。任何官员不得聘用亲戚朋友做幕友(乾隆元年、五年、二十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②官员任职之省份、或邻省500里之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而且,幕友在幕满五年须得更换(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②新上任之官碍续聘前任之幕友(乾隆二十八年)。④总督、巡抚须将其幕友兄随时知照吏部,各省下级官员亦须将其幕友情况知照督抚,每年终,督抚须将所辖省区下级官员之幕友情况呈报吏部(乾隆三七年)。各级官员不得向下级官员推荐幕友,亦不得从下属官幕府中选拔幕友,也不得允许家庭成员推荐幕友(乾隆三十二嘉庆五年、八年、十二年,道光八年、十三年、二十七年)。⑥皇帝还诫谕各级官员要特别警惕,禁止其幕友与其他衙门的友结党联盟,特别是禁止他们与其亲戚相勾结,禁止他们在当地姻,禁止他们建立私业,禁止他们利用其在衙门中的特权地位恃强凌弱、炫耀于人,禁止他们向亲朋和其他官员泄露机密消息,总之,禁止他们与当地人士过于亲密(乾隆六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①“幕友交通作弊,实为害政之端,自应设法清厘,严行饬禁。”②
以上禁令,若有违犯,责在官员,处分轻则罚俸一年,重则革职,有时吏部会拟出更重的处分。但是,如果官员对违禁事件并不知情,或只有监察不力之责,处分则会轻一些。另一方面/若违禁事件情节严重,有关幕友亦一并由吏部予以处分。
以上是消极防范措施。从积极方面来看,为减轻官员对幕友的倚赖,朝廷对那些不用幕友帮助、自己处理政务的官员特予表彰:康熙帝就曾表扬赵申乔,尽管他历任过下至知县、上至巡抚数职,但是没有聘用过一个幕客。④乾隆三十八年(1763),朝廷要求各级官员应自行处理一切政务。④
为了使幕友对政府忠实无欺,雍正元年(1723),皇帝又在一道答复吏部奏陈的上谕中,要求各督、抚将品质优秀的幕客上报吏部,以备简选为官。⑤雍正十三年(1735)和乾隆元年1736)又重申此谕,但这一谕令却又淹没在种种限制之中:幕友须公正无私,须连当幕友六年,须由推荐之官具保。更有甚者,他们须得参加由督抚举行的考试,然后再等侯各省将考卷报部复审、评定等级,最后由钦差大臣选拔任命。由于限制太多,加之经济拮据,并没有多少幕友从这些诏谕中得到好处,直到清朝晚期,这些限制大多已被废除或不再被严格遵守,上述情况才得以改变。①然而.这监诏谕赋予了督抚荐举幕友为官的特权,这种特权一直保留到清朝灭亡。这就是说,清朝官僚几乎从一开始就有个人任命下属官吏的权力。
乾隆初年,有人建议将幕友编入国家正式官僚机构,给供职于督、抚幕中的幕友授七品衔,藩司、臬司的幕友授八品衔.府、州、县的幕友授九品衔,以后的幕友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还是仍由地方官员自行聘请则未涉及。但是,这一建议从未付渚实施.原因在于,授予幕友的品级太低,从幕友相对于幕主的关系上看,会降低幕友的地位,同时幕友在薪水方面会蒙受重大损失。幕府制度还是坚强有力的,足以保护幕友的既得利益,遏制这一使他们变成政府雇员的企图。
朝廷清楚地知道,它试图推行的那些限制在许多情况下是得不到遵行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朝廷公开承认,禁止从本省聘用幕友和幕友任期五年的限制已是“有名无实”。同时,每年年终向吏部呈报所有幕友情况的做法亦已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朝廷几乎是恳求各级官员以双倍的努力禁止幕友们朋比为奸、营私舞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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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奉献给读者的,是美国学者福尔索姆撰写的有关李鸿章与幕府制度的专著。幕府制度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是国家正式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而是由地方官员自己出资聘请专门人才襄理政务的一种非官方机构。到了晚清,由于“西学东渐”,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型,幕府制度发生很大变化,幕府规模扩大,职能增加,幕宾地有所提高。尤其是晚清重臣曾国藩、李鸿章二人的幕府,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影响了晚清政局的演变。国內外史学界注意到晚清幕府制度的变化,并对曾国藩、李鸿章的幕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著,美国学者福尔索姆的这本专著,可以说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上乘之作,它的翻译出版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本书简要回顾了中国幕府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详细论述了清朝前期幕府的构成、职能以及清政府对幕府的政策,阐明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巨变使幕府制度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特点,导致了晚清新式幕府制度的诞生。著者认为,1853年初曾国藩编练湘军是幕府制度发展的转折点,曾国藩与湘军的崛起改变了幕府制度的面貌,使之开始带上近代色彩。李鸿章继承了曾国藩的衣钵,将幕府制度发展到顶峰。本书是著者在研究李鸿章时发现幕府制度对李鸿章一生仕途的影响之后转而研究幕府制度的成果,因而该书的重点自然放在对李鸿章与晚清幕府政治的分析上。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特色。由于幕府不是官方机构,而是靠各种社会关系来维系的私人机构,所以为了探讨幕府内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著者首先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然后再把这些关系融会贯通于对曾、李其人其幕的分析研究之中,使前有着落,后有所据,前呼后应,联为一体。
本书资料翔实,参考论著多达200余种,不但引用了大量中、英文的档案、信札、著述等,汲取了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利用了一些调查材料。作者曾多次函访、走访李氏后人如李鸿章之孙李国超、曾孙李家煌、李家炜等,获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材料,比如李鸿章去世后其直系子孙订的分家“契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李鸿章在安徽、江苏两省的不动产清单,这是此前鲜为人知的。
本书出版后,受到了海外史学界的重视。在已故费正清教授主编的《剑桥中国史》第10卷的书目介绍申,曾两次提到该书(见《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册,第655、65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我相信该书的翻译出版,必将有助于汲取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推动国內学者深入开展对李鸿章和晚清幕府制度的研究工作。
苑书义 20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