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赌博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赌博进行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从赌博的目的、赌博的方式和赌博的形式三个方面来谈。
(一)从赌博的目的来看,赌博可以分为娱乐性赌博和犯罪性赌博两种。所谓娱乐性赌博,指的是这样一种赌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把赌注、赌资等作为主要的追逐目标,即使使用了赌注、赌资,也只是为了刺激赌博兴趣而已。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钱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作此原则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群众正当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亲朋好友间的带有少量钱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但不能定赌博罪,而且也不宜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违法行为查处。具体多少数额的钱物算“少量钱物”,多少数额的费用算“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另行规定。
所谓犯罪性赌博,指的是这样一种赌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赌博活动。
赌博是否应该构成犯罪,当今社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赌博是非法行为,并且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赌博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观点把赌博分为两种情况,即一般情节的赌博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严重情节的赌博才构成犯罪。与这些观点相对应的立法也有三种不同的规定:第一,规定赌博行为是犯罪,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德国等。第二,规定赌博行为不是犯罪,例如英国、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第三,情节轻微的赌博是一般违法,情节严重的赌博是犯罪,我国刑法就是如此规定,把情节轻微的赌博行为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之所以设赌博罪,主要原因是:第一,赌博活动中的营利与否,都不是通过正常正当的劳动所产生的。第二,赌博活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而是为了拓展、扩大自己的利益,是一种自私的行为。第三,在赌博活动中,财物的所有权在不停地转移,但是,整个赌博活动中的财物总量并没有增加,也就是说非但没有给社会增加财物,反而在消耗社会财物,对社会发展来说没有好处。第四,赌博活动刺激人们的投机和侥幸心理,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第五,赌博活动诱发人们进行其他犯罪。特别是那些输了钱财的人,为了想在赌场上赢回自己的财物,不惜变卖家产,甚至贪污偷盗,打劫抢夺,实施犯罪。这就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危害。第六,赌博一旦形成风气,就一定严重影响高尚、健康的社会风气,正不压邪,使人精神萎靡,缺乏理想信念,丧失应有的创造性。第七,赌博文化是一种亚文化,并不是一种先进文化,它的过分发展,必然对先进文化建设产生侵蚀、腐蚀、蚕食、肢解甚至是瓦解的消极作用。这对我们建设先进文化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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