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④行政复议代理人。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⑤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议义务也不同。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
5.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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