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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498321
  • 作      者:
    黄卫平, 邹树彬主编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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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标志着我国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已经开始由广泛推行“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民主层面,向进一步改革基层政权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层面发展。书中提供的案例典型面有价值,富有创新意义,读后定会有所收益。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中国民主治理案例研究丛书》通过许多实例的调研,把选举的做法、经验加以总结。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恰恰是继“村民自治”之后,中国的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逐步扩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具体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探索一种规范化、程序化、定量化民意表达机制,以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的权利,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现代法治的形式得到有序而合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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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社”的提法,指的就是基层政权体制的改变,其主要特征就是政社合一。还在1955年初,民政部批评过政社合一,说这是“以社代政”或“政权消亡论”。陈毅在1955年4月14日全国第三次民政工作会议上,说民政部的批评是“文不对题”。的确,不仅文不对题,而且政社合一恰恰是把政权的作用无限扩大,消亡的只是形式。所以,陈伯达在1957年1月7日给党中央和毛主席写了一个报告,说可以把乡或村政府和农业社合在一起,使农业社本身成为基层政权组织,而乡或村的行政工作可以由一个副社长兼任,他不必脱产,也不拿工资,只由政府给少许补贴。同时,陈伯达还建议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合并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来,作为它的供销部和信用部。中央批转了陈伯达的报告,毛泽东对此进一步发挥说,政社合一就是共产主义的雏形,工农商学兵,什么都管。谭震林在农业协作会议上也说,合作社在政权组织和经济管理上以及职能规模上都已发生了变革,过去那一套体制已不适应了。至于“公社”这个名称,是由毛泽东肯定才在全国统一的。8月6日,毛泽东在河南新乡视察,看见七里营公社的牌子,就说“人民公社名字好”;9日,毛泽东到山东视察时又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这些讲话,很快由《人民日报》发表,还在8月23日的长篇报道中说,人民公社将在不远的将来,把人们带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人类历史上最高的仙境”。这样,人民公社运动迅速形成高潮,比如,最先得到中央肯定人民公社的消息的河南省行动最快,8月13日河南省省委向中央作电话汇报,说全省已有一半以上地方成立了人民公社,其中新乡修武县人民公社是一县一社,共29193户。
    人民公社曾经是一场政治运动,后来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基层政权体制。1958年8月17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召开,毛泽东同志事先要“农林口”准备一份报告,题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意见》,在会议上分发,并且对此大为赞扬。会议期间,毛泽东同志表明了他对人民公社的看法,其中一些主要的观点直接构成了基层政权模式转变的框架。首先,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毛泽东说这是“大公社”,可以几千户、上万户、几万户,“大”的另一个意思是综合经营,统一管理,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而且,大了才好做
    计划。所谓“公”,是比合作社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现有的自留地是资本主义残余,将来也要公有。生活管理和服务也公有化,比如托儿所、食堂、敬老院等等。由一大二公所规定的体
    制就是“政社合一”,其发展方向是政权的消亡。其次,是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这是农民组织程度提高的体现。毛泽东同志认为这样农民积极性会更高,产量会更多。
    事实上,在北戴河会议以前,毛泽东就认真考虑过粮食多了怎么办的问题,并且认为可以半天干活,半天去学文化,搞科学,休闲娱乐。这个看法,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再次,是实行供给
    制与工资制相结合,逐步由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在这方面,有的人认为按劳分配还是资产阶级权利(当时叫“法权”),而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了。话讲得虽然简单化
    了,但向空想的共产主义迅速过渡已成了政权存在的现实目标。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两层基本的组织结构: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除两层基本的组织结构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认了全国村民委员会在实践过程中创设的村民代表会议,并对村民代表会议作了专门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另外,还在队的基础上普遍设立了村民小组。这样,村民自治组织实际是四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反应了农村社会自主性组织力量的不断增长,也反应了农村社会自主性组织力量的自我完善能力。
    ①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村民会议由全体成年村民参加,讨论和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由于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因此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关,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撤换村委会的成员。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有:
    第一,创制权,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精神讨论、审定、修改和通过本村村民自治活动的基本章程和规则。
    第二,选举权,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决策权,包括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决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四,监督权,包括审查村财务,监督自治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否决权,即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全国各地农村通过多种形式把村民会议所拥有的权力加以具体化。这些形式有:村民大会,即由全体成年村民参加的会议,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行使村民会议最重要的职权;户代表会议,由于农村实行分户经营,一些涉及各家各户共同利益的公共村务,通常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来决定;部分村民会议,即由一部分村民参加的会议,主要是讨论、审定一些与部分村民有关的公共事务,会议的决定一般也只对与会村民有效。
    ②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职权有两部分:自治性的职权和协助乡镇政府履行行政性的职权。
    具体而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
    第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村生产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市场经济。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③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又称村民议事会。与村民会议不同的是,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其职权是讨论和决定由村民会议授权的事宜,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
    ④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村民小组设有小组长,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作为村民自治最低一级的机构,村民小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为与村民利益直接有关的责任田的承包与变更、生产互助、水利灌溉等往往都是在村民小组的层次上进行的。其主要职权是:落实乡村交给的任务;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处理小组内部的各项事务,如承包土地、兴修水利等。
    
    3.新型工资劳动者  新型工资劳动者,是伴随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而发展起来的新生社会群体,是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走出农村,进入城镇兼业,从传统农业转移出来的,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是一种新生的工业化力量,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结构性要素之一。
    新型工资劳动者由三部分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从商职工。
    新型工资劳动者与社会化大生产有联系,其生产方式、分配关系和社会角色意识方面都具有工人阶级的普遍特征。新型工资劳动者是通过经济交换以获取货币收入为主的劳动者,他们具备现代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具有了一般工资劳动者的典型特征,即出卖劳动力来获取必要的工资收入。其根本特征是劳动者作为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的人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农民广泛的自主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得了劳动力所有权,实现了劳动力所有权向劳动者回归,农民有权在劳动市场,依据比较利益原则,与企业劳动组织建立劳动契约关系。
    新型工资劳动者是新的社会角色,是乡镇企业的商品生产主体,带有强烈的市场经济属性。他们的就业、工资、福利等劳动权益,是通过市场来决定和体现的。
    同一般工资劳动者相比较,这些具有农民身份的新型工资劳动者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以获取必要的经济收入为目的而灵活选择就业岗位,并以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的身份从事工作。这种状况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很多建筑包工队一般是由包工头临时从农村招
    募的,一旦工程结束,包工队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然后他们又开始寻求新的职业。
    其次,不以工资作为自己惟一的经济来源,除了工资收入以外,还有自己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的农业收入。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承包数量和个人素质不同,新型工资劳动者的收入结构是不同的。有些以非农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为补充;有些则以工资收入为主,农业收入为辅。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新型工资劳动者将工资收入作为基本的经济来源,并将所承包的农村责任田采取转包等形式让与他人耕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这种趋势将会不断地扩大。
    第三,社会身份仍是农民。新型工资劳动者的身份具有典型的二重性特征:即他们的职业是工人,其社会身份或户籍身份仍是农民,持有农业户口。
    第四,是由农民解体而成的新兴社会群体,主要是靠比较利益推动而形成,没有资本对劳动的暴力式掠夺。同土地分离比较平稳,没有巨大的心理震荡和社会心理断层。这就使他们同农村社区文化有着一种独特的亲缘性关系,有较强烈的“土地情结”,严格地限制了自身的组织化。他们同土地存在着制度性关联,土地是他们最终的家园和心理依托,不存在国有企业工人那样被置于失业边缘的状态和紧迫感。
    第五,新型工资劳动者来源于乡村。不可能因选择非农产业而在短期改变对乡村文化的亲缘关系,更不可能在短期内同工业文化建立亲缘关系。他们保留传统农村血缘关系,家庭观念。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关系意识在目前尚处于社会心理的初级形态,还没有达到对其历史地位有较为自觉的意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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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的理论探讨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
第二章  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长产生方式发展与变革的背景
第四章  中国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研究
第五章  1998年岁末与2002年初大鹏镇与步云乡两次乡镇长选举改革命运之比较
——兼论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第二部分    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试点地区调查实录
案例1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公推公选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试点情况
案例2  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直选乡长试点情况
案例3  四川省南部县公推公选副乡镇长试点情况
案例4  四川省绵阳市乡镇人民代表直接提名和选举乡镇长试点情况
案例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三轮两票制”推选镇长试点情况
案例6  山西省临猗县卓里镇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试点情况
案例7  河南省新蔡县孙召乡和佛阁寺镇乡镇长推选制度试点情况
案例8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公推公选”副镇长试点情况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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