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第八版)》:
(二)违纪的客观方面。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比如,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三)违纪主体。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党员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的特殊身份。比如,盗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
(四)违纪的主观方面。这是用以说明违纪党员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等。每种违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比如,贪污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大多数是故意违纪,只有少数是过失违纪。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章规定的失职、渎职类行为,多数是由过失构成的违纪。行为人如果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在主观方面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则不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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