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规定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随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新的海关税则,由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内能够大量生产的工业品,规定较高的进口税率,以保护中国民族工业;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化肥等,降低税率或免征关税。凡与新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一般的正常税率,否则要征收较高的税率。为发展新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奖励的一切半制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定较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这样,就结束了帝国主义侵略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主的状态,使关税方面的独立主权和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
随着人民解放军向长江以南的胜利进军,一切外国在中国的驻军包括美、英等国的军舰、飞机等军事侵略势力,都被扫地出门。为了彻底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军事特权,1950年1月至9月,北京、天津和上海的军管会先后宣告收回或征用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在该地的兵营地产及其地面建筑。美国等国以过去同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由拖延或抗拒,但在中国政府的严正催促下,最后不得不将本来就属于中国人民的财产交还中国政府。由此,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军事特权被全部取消。
在收回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内河航行权方面,先是在解放天津、上海、广州等重要港埠城市之后,由各军管会制定外籍轮船进出港口的暂行管理规定,对其原来享有的自由航行权予以限制。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