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公有制囊括一切领域和一切方面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基础,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标志着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进一步克服超越阶段、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观念和政策,继续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同时,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决否定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私有化”的错误主张,使所有制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一制度既包括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其内容涵盖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所有制的个体经济,私人企业主所有制的私营经济和各种不同性质所有制的混合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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