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私刻公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私刻公章的行为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章是一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定代表标志,是执行自己的职能,对社会进行管理,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为了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侵害单位、集体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特殊管理。凡申请开办刻字业的单位或个人需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报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到当地县、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备案并签署意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同时,对从业人员或从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承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证明文件以及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2)工商企业除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方能承制;
(3)承接私人名章,只办理一般委托、取章手续即可;
(4)个体刻字摊(店)只许刻私人名章,不准承接单位公章、生产业务用章和能够组成单位名称的各种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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