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三等级的第二个要求第三等级的代表
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
我不禁要再说一次:这项懦怯无力的要求仍受到往昔的影响。王国的诸城市未曾充分地考虑知识和公众舆论的进步。它们当初若要求以两票对一票,也不至于碰到更多的困难。如果那样,也许人们早已迫不及待地同意实行代表数量相等的制度了,而今天有人却仍在吵吵嚷嚷反对这种平等。
此外,当人们打算对此类问题作出决定时,决不能像人们通常所为,满足于提出其意愿或以惯例作为理由,而必须提高到原则。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一样,取决于公民的身份。公民身份这一法律地位人人相同,它与每个人构成其财产或享受的真正财富之多寡无关。凡具备选举人规定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当选为代表,他的代表资格不能是另一个公民的代表资格的一部分。此权利是完整的一体;人人同样行使,正如人人同样受他们协同制定的法律所保护一样。怎能一方面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亦即大多数意志的体现,而同时又主张,十个个人意志可以抵得上一千个个别意志呢?这岂不是要让少数人制定法律?这显然是违背事物本性的。
如果说,这些原则虽然千真万确,却离一般人的想法稍远,那么我要提请读者注意在他眼前的一项对比。
庞大的普瓦图大法官辖区在三级会议中的代表多于小小的热克斯大法官辖区,除讷韦尔的主教先生外,世人不是都认为此事合理吗?为什么呢?有人说,因为普瓦图的人口和捐税远胜过热克斯。这就是说人们同意根据某些原则来决定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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