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警察管理体制和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1957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国家安全、监狱、劳教机关都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公安”与“警察”可以看做是同义语。但1983年我国政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国家安全、监狱、劳教机关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国家安全部负责原由公安部主管的对间谍、特务的侦察、情报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1995年2月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各警种的法律地位,其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表明,我国人民警察的管理体制、工作任务已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与“公安”、“警察学”与“公安学”显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了。
第二,警察学与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不尽相同。警察学的研究对象是警察知识体系和警事活动规律,包括对古今中外警察的一般性研究,也包括对各警种的活动内容和规律的研究。公安学则是以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是专门反映公安工作规律的一门学问。虽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和地位极其重要,公安学是我国警察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研究的重点,但是,由于不同的警种具有不同的任务、特点。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事活动规律与其他警种的警事活动规律不能互相代替,公安学也代替不了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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