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抵抗君主之偶像崇拜与不正义的权利与责任就落到了那些担任公职的人——“下级长官”,也就是省、自治市一级的地方长官以及王国内的显要阶层和官员——身上。“王国内的官员是这些协议和契约的捍卫者和保护人”(LDL,第109-111、199、212页)。这些捍卫者和保护人正是(或者说包括了)大封建领主,他们是反对法国君主的胡格诺派教徒的领袖。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中的论证正是对真正宗教以及各省封建贵族权利的一种辩护。
只要稍做思考,我们就会发现,《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与它在欧洲思想史上所起的作用形成了一个悖论:《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作为一种契约论的论证,它全部的原创性都得益于加尔文主义,得益于加尔文主义试图根据契约来看待义务的倾向。几乎可以肯定,正是这一倾向以及加尔文主义在16和17世纪欧洲政治冲突中的重要性,使得契约论首次上升到政治理论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后的数个世纪里一直保持这种地位。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中的契约论所包含的特有的加尔文主义因素,与其说是政治哲学,不如说是政治神学(politi—cal theology)。与上帝之间的契约所衍生出的义务是一个信仰问题,而不是一个理性问题。但由于契约论已经成为世俗政治思想的核心,因此,这种超自然的因素如果不是被剔除的话,至少也被推到了边缘的地位。而且——可能会出乎人们的意料——这一趋势恰恰是从加尔文主义内部发端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胡格诺派后来的一位理论家朗贝尔。达诺(Lambert Daneau,又名达纳斯[Danaeus])的理论.达诺的论证并不是建立在加尔文主义神学基础上的;相反,他在多少有些亚里士多德主义色彩的前提中,嫁接了一个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契约论要素(DAddio,1954年,第437-445页)。同亚里士多德一样,他也把政治共同体(国家)看做是一系列人类联合体的顶点:首先是家庭,然后发展为部落、村庄以及城镇,最后出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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