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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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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自由与法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206044034
  • 作      者:
    (意)布鲁诺.莱奥尼(Bruo Leoni)等著
  • 出 版 社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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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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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布鲁诺·莱奥尼(Bruno Leoni 1913.4—1967.11),意大利著名学者,西方当代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一生充满活力,精力充沛,紧张而又复杂,而他把自己短暂的一生均致力于传播他的自由主义的理念。
  莱奥尼既是学者、律师、商人,又是业余的建筑设计师、音乐家、艺术、语言学家,当然最重要的,他是他所坚定信奉的个人自由原则的捍卫者。他曾是Pavia 大学法律理论与国家理论教授,曾出任该校政治学系主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及Il-Politico季刊的创办人、编辑。作为著名学者,他曾遍访各大学府,他曾在牛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英国)、弗吉尼亚大学、耶鲁大学等名校授课,他是一位高超的语言学家,除了母语意大利语之外,他还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法语、德语等与他人交流。他也是执业律师,开办了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又是他所居住的都灵方法论研究中心的活跃人物。他偶尔还挤出时间,为都灵的一家财经报纸24 ore撰写专栏。在二战德国占领意大利北部期间,他成功地拯救了很多盟军人物的生命,这使他不仅赢得了一块金表,上面镌刻着“致布鲁诺·莱奥尼,他为盟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45年”,而且赢得了救出来的那么多人永恒的感激。1967年9月,在法国维希举行的朝圣学社全体会议上,他当选为学社主席,而在此之间,他曾长期担任学社秘书。
 莱奥尼兴趣广泛,在其短暂的一生中著述颇丰,在其去世后,其后人整理他已发表的著述清单,多达八十多种。遗憾的是,因为其英年早逝,莱奥尼没有来得及将其著述加以系统的整理,而1961年出版的《自由和法律》是其留给后人的最为重要的著作。
 1967年11月21日,在其事业的高峰期,在其精力的颠峰状态,在其人生最有活力的时刻,布鲁诺·莱奥尼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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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自由与法律》对西文政治学进行研究,论述在西方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并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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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我是在看有关哈耶克研究的文献,才产生了翻译这本书的念头的。因为有论者称,布鲁诺·莱奥尼关于法治的看法,尤其他对普通法与立法大有区别、而惟有普通法才能维护个人自由的论述,对晚年的哈耶克产生了巨大影响。正是因为受到了莱奥尼的启发或者说批评,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一书对于法律的看法,与在《自由宪章》中的看法出现了重大的差别。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惟一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普通法。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中,有两个样本,在该书中,哈耶克也给予了最充分的研究:一个是自由市场的交换体系,另一个就是普通法。
  莱奥尼从一个现象开始自己的思考:立法正在泛滥。立法几乎成为法律的代名词,即使在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英国、美国也不例外观察一下。人们可能会发现,受到真正理解“法治”精神的人士垢病的所谓“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也许并非中国的特色。当代西方号称“法治”的国家中的大多数立法,用法国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夏的话说,不过是少数掠夺多数或多数掠夺少数的工具;用哈耶克的话来说,相当于政府的命令;用莱奥尼的话说,“立法之法总是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强制,受其约束的个体总是要遭受无可逃避的强制”。根据他们的看法,这样的立法越多,离真正的法律之治就越远,个人自由的范围就越来越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想,《自由与法律》是一本非常重要的书。当然,在目前的政治法律框架下,莱奥尼的设想,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莱奥尼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提出了重大问题,任何一个严肃的法学家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限制政府权力,限制多数对于少数——甚至少数对于多数——的权力,从而维护个人自由?
  显然,不是任何法律都能够保障和维护个人自由。中国人对此当不陌生,法家之法不过是国家用以施加刑罚的工具而已。而西方“法治”国家的大多数现代立法,也更多地是再分配的工具,是议会中临时凑合而成的多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整个社会的工具,它经常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诉求或权利,而将成本或义务强加于另外一些既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的一些人头上。因而,它总是在貌似增进一部分人的自由(积极自由或者说是肯定性自由)的同时,总是侵害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而自由,只能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才可体认、享有的珍贵的自由,是否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的计算?
  莱奥尼和哈耶克所阐述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一点:真正能够确立并保障个人自由的,是普通法,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普通法背后的自发的法律秩序。“罗马人和英国人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定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对于珍惜个人自由的人士来说,这样的法律之所以是可取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是不依傍于统治者的意志的,因而,不可能成为掠夺的工具,成为政治的附庸和权力的婢女;因为,个人,也就是说,是每个涉人司法活动的人,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而,才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反映“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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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如今,起而捍卫个人自由之命运者,似乎主要是经济学家,而不是法律家(lawyers)或政治科学家。
  法律家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在于他们总得以他们的专业知识为依据来说话,因而也就必须运用当代法律体系的那一套话语。诚如培跟爵士所形容的:“他们说话时仿佛被人绑住”。而束缚他们的当代法律体系留给个人自由的空间也似乎不断在缩小。
  另一方面,政治科学家看起来则好象更倾向于认为,政治乃是一件技术活儿,跟工程技术没有两样。我们不得不承认,政治科学家们研究人的态度,跟工程师们鼓捣机器或工厂的态度几乎没有二致。政治科学领域的这种“工程心态”与个人自由理想当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当然,我们并非只能把政治科学看成一门工艺学。我们也完全可以(尽管这种看法在当代是日见稀少了)把政治科学看成某种手段,使人们得以尽可能按自己喜欢的方式行动的手段,而不是只能按照某些官僚们钟意的方式活动。
  这也就是说,法律知识可以也可以呈现出不同于律师在法庭上为一个案子辩护时心目中的法律的样子,在法庭上,他好象被束缚住手脚,不得不那些说话。任何一位律师,假如他精通法律,他就会十分清楚地知道本国司法体系是如何运作的(有时也可能知道该法律体系何以不能正常运作);假如他具备一些历史知识,那么,他也可以很容易看出本国历代实施的各种司法体系间之异同;而假如他也了解他国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或曾经如何运作,那么,他也能够进行很多有价值的比较研究,而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反而常常没有能力进行这种对比。
  事实上,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概念,相反,自由是、并且可能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要重新界定自由概念,那么,我上面所说的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就是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研究方法则是对上述两者的补充。
  不过,如果我们要想成功地厘清自由概念,仅此还是不够。几个世纪来,人们对自由下了无数个定义,其中的一些彼此是互相矛盾的。因此,我们只有对其作一番语言学性质的探讨之后,才能有所保留地赋予这一单词以不会引起歧义的含义。
  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对自由下个定义,但如果他想要我们接受、承认他的定义,他就必须提出一些确实有说服力的论据来。不过,这个问题并不是涉及到自由一词时所独有的;对任何一个概念下定义都会遇到这个问题,而当代分析哲学的一大贡献就是他们指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如果我们想彻底厘清自由的概念,就必须将某种哲学的研究方法与上述经济学、政治学或法学的研究方法融为一炉。
  要实现这种研究方法的融合本身,就颇具难度,而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即社会科学中的资料、事实(data)不像所谓的自然科学中那样可以明确无误地搞清楚,这一点使上述努力更显艰难。
  尽管如此,我在解析自由的时候,一直试图尽最大努力首先将其视为一种事实(datum),也即视为一种心理感受。对于强制(constraint),我也是这样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是自由的对立面,但它也是那些试图施加强制的人和那些觉得自己受到了强制的人的心理感受。
  我们很难否认,对不同人的心理感受的研究,必定会显示出种种差异和变化,因而,要根据可以确定的事实,描绘出一个关于自由、因而也是关于强制的确凿无疑的理论,是相当困难的。
  这意味着,生活于某一保障并维护所有人免受强制之自由的政治制度中的人们,总是要受到某种最低限度的强制,因为,每个人自己对自由、进而对强制的阐释,不会与该制度中通行的阐释完全吻合。
  不过,下面的想法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总的来说,人们对自由的各种阐释之间的区别也许不算太大,还不至于使我们无法获得一种关于政治自由的理论。我们或许可以设想,起码在同一社会中,企图强制他人的人和试图避免他人之强制的人,对于何为强制,当有相同的看法。因而,我们可以推想,对于强制的性质,他们也会有相同的看法。对于本书将提出的自由理论——自由就是不存在强制——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假设。
  为避免误解,我们还需要加上一句,这种论述作为不存在强制之自由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代议制;这或许有点自相矛盾。确实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为了保有某人的自由,不得不强制另一人。这一点其实是很显然的:要保障人们的安全,就必须强制谋杀犯或强盗;当然,在下面的情况中,这一点似乎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这种保护与强制如影随形,随之而来的就是,自由就不大那么容易界定了。
  但是,对当代社会之现状的冷静研究不仅揭示了,在保障自由的每一努力中,强制总是不可避免地与自由交织在一起,同时,不幸的是,根据某些学说,强制越多,就自由越多。除非我的理解有误,否则这可不仅是一种明显的理解错误,事实上,对我们这个时代个人自由的命运而言,也是一种不详的兆头。
  人们用自由一词,通常是指不存在强制,也指另外一些东西——比如,有位著名美国法官曾经说过,自由就意味着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以使其占有者能享有某种满意的生活”。这些人士一般都没有意识到自由的这两种不同含义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他们没有意识到下面不大招人喜欢的事实: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前一种定义,你就不可能采用后一种定义,反之亦然。他们之所以把两种自由含义调和于一体,主要是由于某种语义学混乱。
  另一些人钻一方面主张,为了增进他们的社会的自由,必须增加一些强制,但他们却对下面的事实默不作声:他们所说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而他们所欲增加的强制却是专门对付他人的。最后的结果是,他们所追求的“自由”只是限制他人,要求他人做这做那,而如果这些人自己可以自由选择的话,是决不会这样做的。
  今天,自由和强制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立法[legislation,有立法活动之意,也指通过立法活动所制订颁布的法律,为了与普通法的法律相区别,本书将其译为“立法之法”——译者注]。人们普遍而充分地认识到了当代社会中发生的技术变化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他们却没有同样普遍而充分地认识到立法活动所带领的类似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通常与技术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他们更少意识到的是,当代社会中,立法上的变化之所以极端重要,是因为当代人关于立法功能的看法,发生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事实上,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越来越重要,这可能是我们这个时代除了技术和科学进步之外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普通法和普通法庭(ordinary courts of judicature)的地位,不断遭到成文法规(statutory law)和行政当局的蚕食;而在欧洲大陆国家,由于每年有成千上万部法律塞进法令汇编中,民法(civil law)也遭遇同样的侵蚀过程。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仅60年后,在拿破伦法典颁布仅一个半世纪后,法律并不等于立法的理念,不管是对法学家还是对普通人来说,都是相当奇怪的观念了。
  如今,与私人仲裁、惯例、习俗之类的自发调整人们之间的纠纷的方式相比,立法活动似乎已经成了包治各种不幸和麻烦的一贴速效、合理而又疗效显著的灵丹。而一个几乎未被人察觉的事实是,通过立法活动造出的灵丹,起效也许太快了,以至于根本就不可能奏效;它的深远影响根本无法预料,因而可能根本就不会带来好处;这些法律与某一小撮人——不管他们是谁,或可能是谁——临时凑合而成的看法和利益此之关系太密切了,因而这样的灵丹根本不可能造福于所有人。即使有人察觉到这一点,他们所提出的批评也仅仅是针对特定的法规,而不是针对立法活动本身,因而,他们所希望的仅仅是用一副新的灵丹,一部“良好”的法令,而不是期待某种与立法全然不同的救治方式。
  立法活动的鼓吹者——或者说鼓吹立法是万应灵丹的人士——把当代社会的法完全等同于立法之法,他们的理由是,技术让社会不断发生变化。这些人士告诉我们,工业发展带来了很多麻烦问题,而社会比较陈旧的法律观念却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我则觉得,我们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些鼓吹立法膨胀的人士所说的很多新问题,确实是由技术 或当代社会带来的,而把立法视为万应灵丹的观念,未必就可以让我们比前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以前的社会,人们从来没有如此公然地将法就等同于立法之法。
  这些认为必须通过立法膨胀来解决当代社会的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问题的人士,应该关注一下下面的事实:科技的发展与立法的扩展,所依据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甚至是互相冲突的理念。事实上,近代历史发韧阶段,科学技术之所以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可能恰恰是由于政府当时的做法,与通常导向立法之法的做法,正好完全相反。进行科学技术研究,过去需要,现在也需要个人的主动性和个人自由,允许个人得出可能与主流的权威不同或相反的结论和结果。而立法之法是权威一向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的最终产物,可能是有害于个人的主动性和自由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成果总是由数量非常少的群体或某些个人获得的,这少数人总是、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站在无知的、冷漠的多数的对立面,而立法之法,尤其是当今的立法之法,所反映的却正是立法机构中临时形成的多数的意志,他们可能未必就比持不同意见的人士更有学识、或更有智慧。在权威和多数可以掌控局面的地方,比如在立法机构中,个人就惟有屈尊俯就,不管他们是对是错。
  当代社会的立法活动(在较小的政治共同体中的直接民主制应该除外,比如瑞士的Landsgemeinde[直接民主制])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人们假定,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成员代表着其选民。不管这一假设意味着什么——这正是下文将要探讨的——很显然,代议与立法活动一样,总是跟科学技术研究中的做法大相径庭的。科学家或技术人员在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时候可以由另一些人来“代表”,这种想法未免过于滑稽,而假如我们不是把科学研究委托给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而是委托给某个立法委员会,授权它按照多数投票作出决策,也同样荒唐透顶。
  尽管如此,在科学技术领域中我们从来就不会采用的作出决策的办法,我们却越来越多地将其用于与法律相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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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由与法律
第三版    前言(阿瑟·肯普)
第一章    哪种自由
第二章   “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自由与法治
第四章    自由与法律的确定性
第五章    自由与立法
第六章    自由与代议制
第七章    自由与公意
第八章    一些难点的分析
第九章    结语
法律与政治
出版者前言
第一章    作为个人之诉求的法律
第二章    形成过程中的法律和经济
第三章    研究政治的经济学方法
第四章    投票还是市场
附  录
布鲁诺·莱奥尼(1913—1967)(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布鲁诺·莱奥尼思想纵论(皮特·阿兰森)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与布鲁诺·莱奥尼(雷蒙多·居百度)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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