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诺·莱奥尼(Bruno Leoni 1913.4—1967.11),意大利著名学者,西方当代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一生充满活力,精力充沛,紧张而又复杂,而他把自己短暂的一生均致力于传播他的自由主义的理念。
莱奥尼既是学者、律师、商人,又是业余的建筑设计师、音乐家、艺术、语言学家,当然最重要的,他是他所坚定信奉的个人自由原则的捍卫者。他曾是Pavia 大学法律理论与国家理论教授,曾出任该校政治学系主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及Il-Politico季刊的创办人、编辑。作为著名学者,他曾遍访各大学府,他曾在牛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英国)、弗吉尼亚大学、耶鲁大学等名校授课,他是一位高超的语言学家,除了母语意大利语之外,他还可以流利地使用英语、法语、德语等与他人交流。他也是执业律师,开办了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又是他所居住的都灵方法论研究中心的活跃人物。他偶尔还挤出时间,为都灵的一家财经报纸24 ore撰写专栏。在二战德国占领意大利北部期间,他成功地拯救了很多盟军人物的生命,这使他不仅赢得了一块金表,上面镌刻着“致布鲁诺·莱奥尼,他为盟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45年”,而且赢得了救出来的那么多人永恒的感激。1967年9月,在法国维希举行的朝圣学社全体会议上,他当选为学社主席,而在此之间,他曾长期担任学社秘书。
莱奥尼兴趣广泛,在其短暂的一生中著述颇丰,在其去世后,其后人整理他已发表的著述清单,多达八十多种。遗憾的是,因为其英年早逝,莱奥尼没有来得及将其著述加以系统的整理,而1961年出版的《自由和法律》是其留给后人的最为重要的著作。
1967年11月21日,在其事业的高峰期,在其精力的颠峰状态,在其人生最有活力的时刻,布鲁诺·莱奥尼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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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奥尼从一个现象开始自己的思考:立法正在泛滥。立法几乎成为法律的代名词,即使在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英国、美国也不例外观察一下。人们可能会发现,受到真正理解“法治”精神的人士垢病的所谓“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也许并非中国的特色。当代西方号称“法治”的国家中的大多数立法,用法国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夏的话说,不过是少数掠夺多数或多数掠夺少数的工具;用哈耶克的话来说,相当于政府的命令;用莱奥尼的话说,“立法之法总是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强制,受其约束的个体总是要遭受无可逃避的强制”。根据他们的看法,这样的立法越多,离真正的法律之治就越远,个人自由的范围就越来越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想,《自由与法律》是一本非常重要的书。当然,在目前的政治法律框架下,莱奥尼的设想,可能是不现实的。但是,莱奥尼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提出了重大问题,任何一个严肃的法学家无法回避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限制政府权力,限制多数对于少数——甚至少数对于多数——的权力,从而维护个人自由?
显然,不是任何法律都能够保障和维护个人自由。中国人对此当不陌生,法家之法不过是国家用以施加刑罚的工具而已。而西方“法治”国家的大多数现代立法,也更多地是再分配的工具,是议会中临时凑合而成的多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整个社会的工具,它经常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诉求或权利,而将成本或义务强加于另外一些既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的一些人头上。因而,它总是在貌似增进一部分人的自由(积极自由或者说是肯定性自由)的同时,总是侵害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而自由,只能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才可体认、享有的珍贵的自由,是否可以进行加减乘除的计算?
莱奥尼和哈耶克所阐述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一点:真正能够确立并保障个人自由的,是普通法,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普通法背后的自发的法律秩序。“罗马人和英国人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定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对于珍惜个人自由的人士来说,这样的法律之所以是可取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是不依傍于统治者的意志的,因而,不可能成为掠夺的工具,成为政治的附庸和权力的婢女;因为,个人,也就是说,是每个涉人司法活动的人,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而,才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地反映“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