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共同体说
以政治共同体的意义来界定国家,是从古希腊起就已经形成的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一种超越家庭、村坊的人类组织和团体,它代表最高的善、共同的善,人的价值是在国家这种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完成的。没有国家,人就是经济动物,而不是真正的人。古罗马的政治学家西塞罗将共和国定义为“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功的组织体”,西塞罗还说:“国家是全体国民的事情。但一国之民不是以随便的方式集合而成的随便的人群,而是根据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结成的大量的人的集合体,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合作关系。”19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黑格尔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国家的共同体意义,认为国家是一种“绝对精神”,国家除了联合之外没有别的目的。
从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是一种古典观念,它的特点是将国家视为人们为了某些特定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社会群体。这一观点仅仅看到了国家表面的社会特征,而国家深层次的政治涵义却未被揭示出来。
2.国家契约说
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发源于古希腊的思想家伊壁鸠鲁。16-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市场交换和契约行为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从自然法的角度完善了国家契约说,并使之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国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所以,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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