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和私营机构
社会保障既可以由公营机构提供,也可以由私营机构提供。私营机构(诸如私营保险公司和雇主)可以与公共计划分担责任甚至完全取代公营机构。如果国家把某些任务委托给私营机构,它就至少可以通过制定执行这些活动的最低要求并通过对私营机构实施监督来履行其社会责任。
拉丁美洲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与机构有关的不同组织模型的极好例子。智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的养老保险计划几乎完全由私营部门管理(除了监督和某些保证职能),秘鲁和哥伦比亚则是由公营和私营养老保险机构共同经营,被保险人必须在他们之间进行选择。阿根廷和乌拉圭建立了混合制度,公营机构负责该制度的第一支柱,私营机构管理第二支柱,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参加这两个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
在一些国家,私营机构也在工伤事故保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雇主必须向私营保险人购买保险。有时,雇主也可以向与私营保险人竞争的国营机构购买保险。这里的例子包括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米尼加、新加坡、芬兰和葡萄牙。
医疗保险领域的情况非常相似,也有由私营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障计划。与养老保险一样,私营机构经常在这一领域负责提供补充待遇。
美国可能是私营医疗保险模型的最有名的例子,但其他国家则通过私营机构运营。
例如,在瑞士,根据1996年的立法,国家认可的公营或私营医疗基金、根据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私营保险公司均可以提供强制性医疗保险。按规定应参加医疗保险的所有人都可以在经认可的医疗保险基金和经授权的私营保险公司之间自由选择,并可根据他们的意愿从一个机构转换到另一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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