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教法的产生和发展
1.教法的基础——《古兰经:》
伊斯兰教法最初是在《古兰经》律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律例”,指的是经中具有法律内涵的经文。律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关于宗教礼仪、制度的,关于社会立法的,按其内容分别称为民事、商事、刑事等律例。早年阿拉伯人的法治观念正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而逐步形成的,而法律制度则是社会不断进化的产物。
我们知道,伊斯兰教于7世纪产生于今沙特阿拉伯的麦加城。它是当时阿拉伯半岛上一座繁荣的商业中心。伊斯兰教的兴起在阿拉伯社会发展史上是个重大事件,从此古阿拉伯人结束蒙昧状态,步人了社会文明史。它的兴起契合了阿拉伯社会由分散的部落联合为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而推动这一进程的历史人物则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先知穆罕默德(570-632)。他在创教、创建新政权过程中所展现的巨大的号召力,首先是来自由天使传达的、独一真主安拉的“启示”,亦即后来被奉为“天书”的《古兰经》经文。所以,《古兰经》不仅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也是早年麦地那穆斯林民族共同体(乌玛)的最高章程,成为立法、行教、建国的根本依据。穆罕默德时代:《古兰经》尚未编辑成书,而只限于口头相传,每逢遇到重大疑难的问题,便有安拉的启示“下降”于穆罕默德,于是问题便迎刃而解。由于这些启示是奉真主之命而传达下来的,而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的知识生活和精神生活一向是以部落宗教为中心的,因而它们对毫无知识传统的早年信徒是有感召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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