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原则的要求可更简单地表述为:如果你想利用某些人就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这条原则的权威性就植根于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中,或说就植根于现代性之中。某些西方思想家认为人类文明已进入后现代性(postmodemity)之中,实际上现代性刚到其充分展开的阶段,现代社会是个重视自由、人权的社会,自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首要价值(这与说人权是首要价值不相冲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正义原则的第一条便宣称:人人都平等地享有不与他人自由相冲突的尽可能多的自由,而且这一条的权重大于正义原则的第二条:差别原则,即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恩格尔哈特所阐述的允许原则与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密切相关。
最早试图清晰地表达“自由原则”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是英国的密尔(John Stuart Mill),密尔倒没有把自由当作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而只是把它当作一种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密尔是著名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思想家,他认为人类的终极目标就是过这样一种生活:拥有尽可能多的快乐,遭受尽可能少的痛苦,这种生活便是幸福生活。密尔相信,人类在他们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s of living)中能不断地趋于进步,而人类进步的最好途经便是允许个人参与“生活实验”,也就是说,个人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通过某些个人的实验,我们可以为人类的永久利益发现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东西。我们中的某些人太胆怯而不敢自己去进行尝试,但他们可以向那些富有创新或冒险精神的人们学习,通过观察、尝试,我们会发现各种真正能带来人类繁荣的可能的生活方式,自由就是实验或尝试的关键性条件,所以,密尔认为自由能保证人类最大可能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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