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某个别成员施用暴力的行为,它必须是公开的、直接的和必需的,在处理案件中依法量罪定刑时,应采取最轻的一种刑罚。”
贝卡里亚不赞成把赦免权授予国家元首。这种权力虽然可能减轻坏法律的恶果,但也必然会损害好法律的善果。在这种学说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在边沁著作里经常出现的同样的信念,即相信法律可以被制定成适合于每一特殊案件的需要。这种信念对于一个脱离实际的法律理论家来说是很自然的。贝卡里亚很公正地指出,受害者的宽恕不能成为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的逻辑根据。他认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因时间过得太久而不受起诉,但重大的罪行不在此例。在他那个时代,宗教避难所①的制度仍存在于许多天主教国家中,他认为这对于社会的普遍利益是有妨碍的。但是,他却倾向于听任逃出国境的犯法者在邻国取得避难权。他认为国家与国家之间交换罪犯的协定的作用,在刑法没有彻底改革以前是值得怀疑的。他还认为,一个民族越是野蛮,刑法也就应当越加严厉。
贝卡里亚对英国的制度似乎也曾用心研究过。他认为陪审制度是一个值得赞赏的制度,他极力赞成对陪审员表示异议的权利。他谴责秘密控告和秘密审判的办法,当时在英国甚至听都没有听到过这种办法,虽然在欧洲大陆是常见的事。他还反对刑讯逼供。
关于法官的职责和证人的可靠性问题,他的看法和边沁坚持宣扬的看法一样。他认为法官无权用限制或扩大的方式解释法律。他写道:“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法官都必须按照三段论证法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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