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助:民族与个人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即构成国家的个人价值之和。
——J.S.穆勒
我们太信任制度,太不信任人。
——B.迪斯雷利
“自助者天助”,这一至理名言,短短数语,凝聚着大量的人类经验。自助精神是个人所有成长的真正根基,散布于众的自助精神,是民族活力迸发的真正源泉。依靠他人帮助常常收效甚微,来自自身的帮助总是充满活力。在一定程度上,面向群体或阶级的努力,会使人心生惰性,失去自助的动力。过度指导或约束定然使人丧失自立,束手无策。
即使最好的制度也不能为人提供积极的帮助,最多可以做到不去干涉个人的自由发展,允其自己发展,自我完善生存状况。然而,人们总的思维倾向是,人类幸福和福祉的保障仰赖的制度,不是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人们通常会过高估计作为人类进步代言的立法价值。作为百万选民中的一分子,每三年到五年给一两个立法机构候选人投票,不管这投票的人怎样尽心尽力完成自己的职责,都不会对自身的生活和品格产生多大的积极影响。然而,人们逐渐明白,政府的功能是负面、有限的,而非正面、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一种保护功能,包括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法律执行得当,将会保障公民不用付出太大的个人牺牲,就能享受他们的劳动成果,包括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然而,无论怎样严苛的法律,都无法使懒惰的人勤快,无法使奢侈的人节俭,无法使醉鬼清醒。要实现这些改变,所需的是个人努力、厉行节约和自我克制,是培养良好习惯,不是得到更多的权利。
政府本身通常反映的也是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总体情况。落后于民众的政府终究会被迫向民众看齐,同理,超越民众水平的政府一定会被拖回民众的水平线上。民族的集体品格一定能在其法律和政府中得到恰当体现,这是一个自然规律,正如水最终总是平的一样。高尚的民众需要高尚的统治,无知和腐朽的民众只配卑劣的统治。事实上,过往的一切经验证明,国家的价值和力量更多依赖的是民众品格,而不是其制度形态,因为民族不过是个人状况的总和,而文明本身即构成社会的男人、女人、孩子的个人进步问题。
民族进步是个人勤奋、力量和正直的总和,民族的腐败则是个人的懒散、自私和堕落的总和。我们经常谴责的社会大恶,大部分只是人类自身不当生活的衍生而已。尽管我们可以努力通过法律手段一时减少或消除恶,但它们终究会以其他形式再度“繁荣昌盛”,除非个人生活和品格状况得到彻底改变。依此推理,可以说最大的爱国主义和慈善事业,并不在于修改法律和改革制度,而在于帮助和激励人们通过他们自由和独立的个人行动去提高自身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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