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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0.00     定价 ¥ 49.8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9925661
  • 作      者:
    费孝通
  • 出 版 社 :
    北京时代华文书局
  • 出版日期: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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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1、费孝通先生女婿、生前秘书张荣华先生郑重授权出版。

2、著名社会学家、人大人类研究所所长、费老晚年入室弟子赵旭东教授亲撰导读推荐。

3、辑录费老与开玄弓村、与《江村经济》紧密联系的影像资料作为插图,丰富阅读。

4、封面设计时尚质感不失文化意味,专为年轻读者量身制作。

5、费孝通先生成名作与代表作,是中国甚至世界上经典的人类学著作之一。

6、1981年被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该学科至高荣誉——赫胥黎奖章。

7、了解农村,了解中国的过去、当下和未来必读之书。

8、入选豆瓣评分TOP500书单,入选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阅读书单,吴晓波频道改革开放“四十年40本书”之一。

9、王小波×吴晓波×梁鸿×邱泽奇×周晓虹×郑杭生×甘阳 等知名学者盛赞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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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费孝通(1910-2005)

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曾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学学会会长、中国民主同盟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1980 年获国际应用人类学会该年度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荣誉奖,并成为该会会员。1981 年接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颁发的该年度的赫胥黎(Huxley)奖章。1988 年在美国纽约获不列颠百科全书奖。1993 年在日本福冈获该年度亚洲文化大奖。

主要作品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禄村农田》民族与社会》《从事社会学五十年》《边区开发与社会调査》《行行重行行》等, 著作等身,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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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江村经济》是社会学巨擎费孝通先生研究乡土中国的代表作品,被认为是研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必读之书,是我国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研究的一个里程碑。该书原是费孝通在1938年春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玄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在书中,作者集中描述了江苏吴江开玄弓村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试图从农村社会基础上来解剖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基本观念,它不限于一个具体的农村,而是指向农村的基本性质。正如他的导师、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在该书序言中写道:“没有其他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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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诚实不是学术界的长处,因为太诚实了,就显得不学术;像费先生在《江衬经济》里表现出的那种诚实,的确是凤毛麟角。

—— 作家 王小波《一只特立独行的猪》

 

  在人类学的历史上,《江村经济》被誉为人类学中国学派的代表作,它把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从“原始文化”转向了“经济生活”,为人类学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广阔的领域。

——北京大学教授 邱泽奇《费孝通与江村》

 

《江村经济》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在面对“世界化”时乡村的嬗变进行了考察。不只集中于经济层面,对当时的乡村生活、精神和文化也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梁鸿《一份书单,在真实和虚构之间》

 

1936年费孝通在吴江开弦弓村进行的江村调查及在此基础上写成的《江村经济》一书,不仅实现了现代人类学对“文野之别”的历史跨越,也切实推进了社会学、人类学及整个社会科学的中国化进程。

——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院长 周晓虹《江村调查:文化自觉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

 

我敢于预言费孝通博士的PeasantLife in China(又名《江村经济》)一书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本书让我们注意的并不是一个小小的微不足道的部落,而是世界上一个伟大的国家。

—— 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 马林诺夫斯基

 

  作为社会人类学的著作,对该学科传统的突破主要在于,(一)它没有拘泥于异民族,而是用社会人类学来研究自己熟悉的本民族,并把功能方法从原始社会推广到文明社会,如果说马林诺夫斯基提出了人类学必须“离开对所谓未开化状态的研究,而应该进入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在经济和政治上占重要地位的民族的较先进文化的研究”,那么《江村经济》则是非常出色地实践了这一要求。 (二)它改变了社会人类学者以往那种好古、猎奇和不切实际的单纯研究者的学究面貌,而树立了一种力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改革的爱国主义变革者的新形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杭生《费孝通对中国社会学的巨大贡献》

  

  《江村经济》一书以小见大,以中国江南一个村庄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换”等实际生产和生活过程来探讨中国基层社区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过程,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把握中国社会在当代条件下的宏观社会变迁过程以及可能的应付之道。

                                   ——中山大学教授 甘阳《〈江村经济〉再认识》

【媒体推荐】

《江村经济》展现传统农村社会的深层结构和功能,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巅feng之作。

—— 自媒体 吴晓波频道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今日中国社会学影响*的学者当首推费孝通先生。也可以说,费老是今日中国社会学的总设计师。

                                                     ——《南方都市报》

 

  其实,作为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老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致力于中国社会调查。他提出的建立长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等十多项建议,被党和国家有关部门采纳。70多年来,他把了解和认识中国社会作为自己的使命,把实现“志在富民”的愿望作为一生的追求,把建设社会学科和培养人才作为一生的主要天职。

                                                     ——《北京青年报》

 

  是谁重新点燃了中国社会学的星星之火?他,就是费孝通。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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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财产与继承

1.所有权

在开始讨论财产和继承问题以前,有必要在本章加述一节所有权的问题。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我将在以后章节中论述。

所有权是一物与个人或一组人之间的一定关系。所有者根据惯例和法律规定,可以使用、享有和处理某物。关于这一问题有下列三方面需要研究:所有者、物、所有者与物之间的关系。我们从村里的人了解到他们对财产的一种分类办法。他们是根据所有者的性质来分类的。

(1)“无专属的财产”。每个人,可以无例外地自由享用此类财产——如空气、道路、航道等。但自由享用必须是在不侵犯别人享用的条件下进行。以航道或水路为例:每个人均能享用村里的河流,但不允许其在使用时做出对当地居民有害的事。夜间停止使用河流,除得到守夜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通过。又如,即使在白天,船只不得堵塞航道,船只停留时,必须靠岸以使他人通过。

(2)村产。凡该村居民,均有同等权利享用此类财产,如:周围湖泊河流的水产品、公共道路和“坟地”上的草。但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财产的处理权在村长手中。这将在土地占有这一章(第十一章第1节)中作更详细的描述。

属于其它地域群体的物很少,也许我们可以提到刘皇的偶像,它属于“段”这个群体所有(第六章第3节)。

(3)扩大的亲属群体的财产。村里的氏族没有任何共同的财产。但兄弟之间分家后,仍然可共用一间堂屋(第七章第2节)。祖坟不列入真正的财产,因为它对子孙后代没有任何用处,相反,后代有修缮祖坟的义务。同一祖宗的各家均有这种义务。

(4)家产。此类财产是下一节要讨论的主要题目。

村里的人告诉你的都可包括在这四类财产之中。村里全部东西也可依据这四类来分类。可能有人会惊奇地注意到,没有列出个人的所有权。实际上,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譬如,你问一个人,他的烟斗是属于他的还是属于他家的,他会回答是属于这两者的。说烟斗是他家的,意思是别家的人不能用这烟斗。说烟斗是他个人的东西,指的是,他家里的其他成员不用这烟斗。这两种所有形式对他来说似乎并不互相排斥。个人拥有的任何东西都被承认是他家的财产的一部分。家的成员对属于这个群体内任一个成员的任何东西都有保护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群体中的不同成员对一件物的权利没有差别。家产的所有权,实际表示的是这个群体以各种不同等级共有的财产和每个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物还可以按其不同的用途来分类。

(1)用作生产资料的物,如土地养蚕缫丝用的房屋、羊栏、农具、厨房等。

(2)消费品。

(a)用后未破坏或消耗尽的,如房间、衣服、家具、装饰物等。

(b)用后被破坏或消耗的,如食物等。

(3)非物质的东西,如购买力(以钱币形式出现)、信贷、服务,以及相反方面的,如债务。

 

2.家  产

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本所有权的基础。但如前所述,家的集体所有权的部分,对这个群体的各个成员并不完全保持同等权利,所以必须分析不同种类的物,如何为不同的成员所拥有。同时也需要分析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如何在各成员之间分配的。

土地是由农户全体成年男子或一些成年男子耕种的。男孩有时帮助耕种,女人只帮着灌溉。产品部分被贮存起来供一家人消费之用,部分出售,以纳税、交租和支付工资,并买回其它消费物品。土地使用权和产品享用权有时通过契约扩大到雇工。收税和收租人的权利只限于从土地取得的利益的范围。在村里,除了例外,耕种者一般保留使用和处理土地的权利。如果他不付给任何人地租而向政府纳税,他可被认为是一个完全的所有者。如果他失去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他必须对持所有权者交地租,持所有权者用所收地租的一部分向政府纳税,在任何情况下,耕种者受法律和惯例的保护,使其不离开土地,不受持所有权者的干扰。换句话说,耕种者拥有土地但有一个附带的条件,即与持所有权者分享部分产品(第十一章第4节)。

处理土地的权利掌握在家长手中。但在日常管理中,例如决定播种的作物、播种日期等,家长,特别若是女人的话,不行使权利,而把决定留给一个技术熟练的人来作。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事,除家长外,没有别人能作决定。实际上他的行动可能受其他成员所驱使或者是根据其他成员的建议来作出决定,但责任由他自己来负。在土地所有权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权、处理权和利益的享用权是如何在这一群体的各个成员中分布的。

房屋用于蚕丝工业、打谷、烹饪及其它生产性工作。房屋也用作庇护、睡觉和休息的场所。这些不同的功能来自相当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养蚕时期,特别是最后两周需要很大的地方。在这一时期,除去厨房外,所有房间都可能用来养蚕。全家人都挤在一间卧室里。个人就暂时没有各自的房间。打谷时,中间的房屋公用,有时还需与新分家的兄弟合用。厨房主要是妇女用的场所,但做得的食品全体成员共同享用,偶尔有为特殊成员供食的情况。

个人所有权,意即某些人专用某些物的权利,绝大多数是消费物品。虽然,那些用后耗尽的物品必须归个人所有。但那些能够重复使用的物件,可由几个人连续共用。兄弟之间和姊妹之间,双亲和孩子之间在不同时期可共用衣物,但在一定时期内,或多或少是一个人专用的。贵重的首饰等归个别成员所有,多半属于妇女,而且是嫁妆的一部分。嫁妆被认为是妇女的“私房”,但可与丈夫和儿女共享。它也是这个家的家产,遇到必要时,可以抵押出去来接济家里的困难。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未经妻子同意便出售她的首饰往往引起家庭纠纷。

分给个人住的房间,或多或少是小家庭专用的。部分家具系由妻子的父母提供。媳妇外出可以把房门锁上,虽然,一般认为这样做对婆婆是不很礼貌的。房内箱子和抽屉的钥匙由媳妇保管,这是家中的成员专有权的象征。

小家庭私用的卧室并不损害家长对房屋的最终处理权。幼辈成员不能出售或与任何人交换住房和土地的情况一样,家长对不动产的处理有最后决定权。对土地和副业的产品也是如此。妇女可以出售生丝,如果她不是家长,她必须把钱交给家长。在这个意义上,家长对财产具有较大的权利,超过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员。对非物质的物品的权利,包括作为购买力的钱,更为复杂。种稻、养蚕、养羊的主要收入来源由家长控制。钱主要在他手中。只有家长才能决定购买农具、肥料、添置新的土地或房屋。从理论上说,这个制度的理想做法是:每当其他成员从其它来源得到收入时,必须把钱交给家长,他们需要什么时,要求家长去买。这是一种非常集权的经济。但实际上,挣钱的人通常保留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收入。例如在工厂做工的女孩通常不把她的工资交给父亲而是交给她母亲保存,以备她将来之用。儿媳妇认为工资是她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媳妇不直接挣钱,她向家长要的钱往往超过实际的开支,把多余的节省下来。这样,她自己有少量储蓄,称为“私房”,她“私人的钱包”。这是媳妇秘密保存的,但总是受到婆婆严密的监视,最终往往成为冲突的缘由。

家庭的日常费用由公共财源开支。但每个人每月有一些零用钱可以自由处理。主要的项目如税金、工资、食物、衣服和其它开销由家长控制。个人在办理这类事务之前应先得到家长允许。除家长外,个人不准借贷。如果一个儿子秘密欠了某人的债,在邻居们看来就是个坏人,他父亲只要活着就可以拒付这笔债款,儿子只有在得到一份遗产后才能还债。因此,这样的贷款利息通常是很高的。

从经济地位来说,家长在这个群体中确实是有权威的。不是家长的人,对物的享有权既有限也不完整。

 

3.财产的传递

广义地说,继承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但它在法律上的用法限于指取得对已故祖先的财产的权利。在人类学中,通常是指一个已故者的财产处理问题。

但如果把研究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势必把其它各种事实遗漏,例如父母活着时的财产传递,后代接受已故祖先的经济义务等。所有权是对物的各种权利的一个混合概念。传递的过程通常是一点一点进行的,甚至在祖先死后,还未必完成。惧怕惹恼祖先鬼魂的心理,或是子孙孝顺的伦理思想,都表明了死者对继承人自由处理遗产的缠绵不息的影响。因此为分析当前的问题,我将从广义方面来使用“继承”这个术语。

一个婴儿,一无所有,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世界。由于他的身体还不具备获得物体的能力,因此他全靠他人的供养。家庭的作用就是把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抚养成为社会中的一名完全的成员。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确定财产传递的一般原则的基础。

孩子通过父母同各种东西发生接触,从而满足其需要。最初时,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他不能使用任何东西。例如,对基本的营养需要依靠母亲的供应。当然,这种供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类感情和社会规则的保证的,但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总有保障。假如这孩子不受家庭的欢迎,他可能因为不喂奶而饿死。他长大后,归他用的东西增加了。但他不能自由取用那些东西。他的衣服,穿上或脱掉都需随他母亲的意愿。放在他面前的食品,必须经他母亲许可才能吃。亲戚送给他的礼物,由母亲保管。成人控制孩子同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孩子的福利或为了防止孩子由于技术不熟练而用坏物品。所以当孩子懂得照顾自己并学会正确使用物品时,这种控制便减少了。孩子的技术知识增长并参加了生产劳动,就逐步获得了那些属于家的物品的使用权。但真正专门归他用的或可由他自由使用的物品极少。他所消费的物品类型和数量也总是在他长辈的监视之下。

财产传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供给新婚夫妇一套属于个人的礼物,作为家庭财产的核心。新婚夫妇现在有了一间多少是他们自己的房间。但从新娘的角度来看,她同时失去了使用自己娘家财物的一定权利。她出嫁后回娘家,便成了客人;如果父母去世,更是如此。家屋已归她兄弟所有。她住在丈夫的家中但却不能像在自己娘家那样自由自在。实际上,她对物的使用权非常有限。除去她丈夫的东西外,家中其他成员个人的东西,她无权共有。家的集体经济的分解倾向,往往是从她开始的。

上述集权的家庭经济体系削弱了年轻夫妇的独立性。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后继续进行这种控制,就是另一回事了。社会的一个完全的成员,需要一定数量属于他自己支配的财物,同时一个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但这些均受到家的集权经济体系的阻碍。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

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

父母和已婚儿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磨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代提出分家的建议。他将同老一代协商决定分给儿子的那份财产。父母去世后,已婚的兄弟之间则自动分家。

让我们以有一父、一母、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的一个五口之“家”为例。长子成婚后,如果要求分家,便将土地分成不一定等量的四份。第一份留给父母。第二份是额外给长子的,剩下的一份由两个儿子平分。

父母的一份将足以供给他俩日常生活及女儿出嫁、小儿子成婚所需的费用。这一份土地的大小根据两老的生活费用及未婚子女的多少而定。

长子接受两份,额外归他的那份一般比较小,其大小将根据他对这个集体单位的经济贡献而定。长子年纪大些,肯定较其弟多做些贡献。从村里邻人的眼光看来,长子对已故双亲也具有较大的礼仪上的义务。

未婚儿子的那一份是名义上的。他与父母一起生活,没有独立地位。但成婚后,他可以要求分得这一份。如父母之一在他成婚前去世,就不再分家。尚未与父母分家的儿子供养在世的父亲或母亲。父亲或母亲甚至不通过分家的方式就将大部分经济权交给已婚的儿子。当父母都死去时,由于小儿子曾供养他们,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便留给小儿子。这样,最终他也继承两份土地。但如长子也赡养父母,他亦可对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提出要求。长子和幼子最后分得的土地数不一定相等。

房屋有几种分法。父母在世时,长子住在外面其它房屋里。例如,该村副村长周某,他是幼子,同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屋内。其兄在分家后搬到离老房屋不远的新屋内。如父亲去世后才分家,长子便占住老房子,幼子同母亲一起迁往新居。由于修建或租用新房屋有困难,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老房屋分成两部分。长子住用东屋,幼子住西屋(房屋的方向总是朝南),堂屋为公用。

如仅有一子,只有在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他才会要求和父母分家。在此种情况下,分家仅意味着是一种经济独立的要求。儿子分得多少,无关重要,因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分配。最终全部财产仍将传交给儿子。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他们又将再合并到儿子的家中去。这种再合并的过程不损害儿子已获得的权利,反而是将其余的财产权传给儿子。

不论是土地或房屋均为单系继承。女儿无继承权。女儿出嫁时,父母给她一份嫁妆,包括家具、首饰、衣服,有时有一笔现钱;但从不分土地或房屋,甚至最穷的父母也得为女儿备一份被褥。

分家以后,儿子获得单独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单有一间厨房,其妻便在这厨房内为这个家煮饭。他有单独另一块土地,所得产品归他个人支配。但实际上,他对这些分配所得的权利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亲在世,便可以对他使用土地和房屋施加影响。儿子不得违背父亲的意愿去出售土地。父母需要食物时,他必须送往。父母双方年老或有一方在世时,他必须负责赡养。所以分家并非就此完全结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

此时所分的仅限于生产用的和一部分消费用的财产。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仍然被保留着。儿子通常分得一笔钱以开始经营他那新的经济单位。至于债务,除去儿子私下欠的债以外,仍将留到父亲去世时才解决。

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留的不动产部分将传给儿子。最后的传递在父母去世时进行,特别是在父亲去世时。部分个人用品将与死者一起埋葬,另一部分火化,被认为是给死者的灵魂使用的。其余部分,不仅为儿子而且将为服侍过死者的其他亲戚所分用。女儿可分得相当一部分母亲的遗物,包括衣物和首饰。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母系继承,但由于儿媳也往往分得一份,这个惯例便不是绝对的了。对此类财产的分配或多或少是按照死者或其丈夫(或妻子)的意愿,他们有权决定对遗物的处理。

  

4.继承对婚姻和继嗣的影响

就土地和房屋而言,继承是按继嗣系统进行的。但如果一个人没有儿子,财产传给谁呢?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一个人可能没有孩子或有女儿而没有儿子。让我们先研究一下第一种情况。

因生理原因而无子女的情况极少。如果一个妇女不能生育,就会受到遗弃,丈夫将重新结婚。多数是因为孩子死亡而无子女的。一个男人上了年纪而没有活着的孩子时,可以领养一个男孩。他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养子。在领养时,他必须邀请他同族的人,在他们面前,与孩子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负责人签订契约。契约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养父正式允诺,保证养子具有正式的地位,特别是继承权;另一方面孩子的父母或负责人保证断绝他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孩子的名义担保在养父或养母年老时赡养他们。

同族人在契约上签字甚为重要,因为这一行动是违背他们的利益的。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他的近亲层中最近的亲属便自然地成了他的嗣子,并根据惯例,继承他的财产。但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不会同他自己的父母断绝社会关系。他将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不替被继承人做事。事实上,这种继承人主要只是承担礼仪上的义务。

从经济观点考虑,人们认为领养一个能为养父母干活的孩子,在他们生前侍候他们,比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好得多。但领养一个外人意味着在最近的亲属方面失去了对财产的潜在的继承权。因此潜在的继承人的父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来制止这一行动。通常的结果是妥协。或者最近的亲属答应赡养领养父母,或者年老的父母领养一个外人,但是允诺把一份财产传给潜在的继承人。这份财产并非土地或房屋,而是一笔金钱。

假如儿子成婚后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将为死去的儿子找一个替代人作为儿媳妇的后夫。此替代人被称为“黄泥膀”。(1)他将改姓其妻子前夫的姓并住在前夫的房屋内。他的孩子将被视作死者的嗣子。这个替代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富裕的人是不会接受这种位置的。村里有两个“黄泥膀”。

假如死者有二个未定婚的弟弟,叔嫂婚也就在同样的情况下产生。村里有两起这样的婚姻。当“小媳妇”的未婚夫在结婚前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叔嫂婚比较普遍。

现在,我们必须转入第二种情况:即一个男人仅有女无子。如果女儿在弟弟死前出嫁,她对她父系的继嗣不能作出任何贡献。但如果她尚未出嫁,父母也明白不可能再有儿子,他们便可要求女儿的未婚夫的父母允许他们的女儿为他们传嗣。换句话说,他们有权利将其女儿的一个男孩作为他们自己的孙子。这类婚姻称作“两头挂花幡”,意思是在两个家的祖宗牌位上插两面花旗。在结婚仪式上,花幡是传嗣的象征。这个村子有一起这样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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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阅读《江村经济》的价值

著者前言

致谢

序(布·马林诺夫斯基)

 

第一章 前言  ◎  001

第二章 调查区域  ◎  007

第三章 家  ◎  029

第四章 财产与继承  ◎  057

第五章 亲属关系的扩展  ◎  081

第六章 户与村  ◎  093

第七章 生活  ◎  113

第八章 职业分化  ◎  133

第九章 劳作日程  ◎  139

第十章 农业  ◎  151

第十一章 土地的占有  ◎  169

第十二章 蚕丝业  ◎  191

第十三章 养羊与贩卖  ◎  223

第十四章 贸易  ◎  227

第十五章 资金  ◎  247

第十六章 中国的土地问题  ◎  265

附录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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