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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研究
0.00     定价 ¥ 4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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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2085102
  • 作      者:
    管晓立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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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管晓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博士,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首批入库导师,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首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诸葛正壹”大学生微企法律风控创新创业工作室负责人。
  主编《军都法学》,参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发表《清末新式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述论》《创新型法学人才的政治道德建设》《钦定学堂章程》《近代法学教育学制的初创》与《微企知识产权战略中心的建设》等论文17篇。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研究、创新创业微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家庭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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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研究》按时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清朝末年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按教育内容可划分为通识性法学教育和专业性法学教育,专业性的法学教育又可细分为私立法学教育和公立法学教育两种类型。
  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管理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文章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管理进行探究,可以对当时法学教育的状况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清末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各时期法律教育群体的构成及其思想积极地促进了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社会建设,对这类群体的研究有助于深化了解法学教育近代化演进的历程和不同时期的不同特征。
  具有了先进法律文化知识的教育群体,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近代法律体系,通过新式法学教育管理模式培养出来了优秀的法律人才,三者互为一体,最终创造和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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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研究》:
  (一)移植和学习西方法律,是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开始由闭关锁国的封闭型社会转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固有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思想文化发生了三千年来从未有的变化。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调解手段,也会随社会的剧变而发生变动,当法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都相对滞后时,就需要立法者通过有意识、有目的地更新去发展法律。
  清朝末年,中国传统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清朝人关后制定的以《大清律例》和各部院则例为主的法律体系已不适合社会的发展,与西方的法律相比显得越来越粗糙,立法技术简单,社会适应性差。鸦片战争后,随着近代工商业经济的兴起,中国内地出现了铁路、银行、邮电、保险、新闻、广告、出版等众多新的行业,这些新兴的民商事领域在清朝旧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能参照西方已有的法律模式制定本国的新法,打破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重新构建近代的部门法体系已势在必行。
  近代以前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法自君出”“皇权至上”和“义务本为”的法律体系,是与近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在近代西方,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世界许多国家都走上了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的道路,民主、自由、权利义务平等观念成为当时世界的一种社会潮流,为各国人民所接受。而在当时的中国仍实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刑罚十分残酷。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中所开列的传统五刑有笞、杖、徒、流、死,此外还有凌迟、充军、枭首、戮尸、刺字等多种残酷的刑罚方法,这些酷刑与近代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道原则格格不入。清王朝若想尽快融入当时的主流世界之中,也必须学习移植近代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二)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时期移植西方法律直接的动力
  所谓的领事裁判权,《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如下:“一国通过条约给予居住在该国的他国公民的贸易特权,尤其是指不受居民国法院管辖的豁免权和由其本国法院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此种特权始于公元前2000年,并于中世纪早期实施。授予领事裁判权最著名的例子有:奥斯曼苏丹给予法国人自1536年起在土耳其的权利,允许法国领事根据法国法审理法国人在土耳其的民事、刑事案件,并要求苏丹官员协助执行其裁判。此后,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在土耳其攫取了这种特权。直到20世纪,这种特权还在中国、埃及、土耳其、摩洛哥等地存在。”关于领事裁判权对清朝的危害,李贵连教授认为有三点:①紧跟在列强炮舰后面的是西方传教士大量涌人。传教士欺压百姓,无恶不作,却恃领事裁判权之护符而不受处罚。②涉及中外的诉讼案件,对适用法律的规定、司法管辖的不同,各国领事公然要挟清廷,偏袒其本国人,提出无理要求。③领事裁判权对清朝统治的直接危害。资产阶级革命派利用租借地进行反清活动,清王朝既恼火又无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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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以往研究成果综述
三、研究路径和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
(二)史学研究的方法
(三)教育学研究的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和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之处
(二)本书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的移植与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生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具备生成近代化法律的土壤
二、选择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必然趋势
(一)移植和学习西方法律,是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二)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时期移植西方法律直接的动力
(三)清末民国时期移植大陆法系的原因
三、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
(一)清末民国时期近代法学教育群体的形成
(二)清末民国时期所形成的近代化法律体系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清末民国时期近代法学教育的分类研究
一、关于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分类研究
(一)清末通识性的法律教育概况
(二)清末专业性的法学教育概况
二、关于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分类研究
(一)民国时期通识性的法学教育
(二)民国时期专业性的法学教育

第三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管理
一、清末民国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
(一)清朝末年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概况
(二)民国时期关于法学教育管理的立法概况
二、清末民国时期全国各法学院校制定的内部规章
(一)清末全国各大学堂和法政专门学堂制定的内部规章
(二)民国时期各法学院校制定的内部规章

第四章 清未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一、清朝末年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教育群体及其思想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特点
一、清末、北洋政府和南京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共同特点
二、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不同特点
(一)清末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特点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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