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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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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10197951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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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修订版)>在《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2015年版,“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学习小组”等微信公众号多次头条推荐)的基础上将100个“严禁”扩充至127个,并全面修订所有条目。全书以新版《条例》为主要依据,遵循报告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紧密结合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或修订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新党内法规,介绍与相关党内禁令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通过禁令解读、曝光案例、重要规定和特别提醒,以帮助党员干部轻松读懂并深入领会《条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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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实也是规定“严格禁止反党言论”,根据该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种不同程度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2003年的《条例》,这一党内纪律的变化主要有四点:
  1.明确列举了“公开”的具体方式,2003年的《条例》只表述为“公开发表……”,这种表述相对笼统,不便于党员理解和执行,修订后则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了通过网络等9种“公开发表”的方式。
  2.增加了反党内容的范畴,在2003年《条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基础上,增加了“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内容。
  3.加重了处分。删去了2003年《条例》中的“给予批评教育”,增加了“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只要违反这一党规党纪,即使情节较轻,最低处分也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加重了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处分由“警告或严重警告”变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变为“开除党籍”。
  4.扩大了处分范围,增加规定“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内容。依条文可见,上述行为指的应该是“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没有公开发表反党言论,也没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反党言论,但为这些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也要接受处分。
  曝光案例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涉及公开发表反党言论的均为中高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比如: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根据《廉政嘹望》的报道,2015年5月18日,余远辉为南宁市广大党员干部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时说道:“有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被审查,两天啥都招了,没有点骨气和意志。”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
  重要规定
  对党忠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是每名党员的基本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其中第五项就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第四条第七项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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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的禁令
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严禁公开诋毁、污蔑英雄模范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入出境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组织、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
严禁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严禁党员搞两面派
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严禁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严禁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严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
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严禁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严禁叛逃行为
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严禁不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

第二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的禁令
第三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的禁令
第四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的禁令
第五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禁令
第六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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