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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性四部曲(3)刑罚理性辩论:刑罚的正当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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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1224
  • 作      者:
    邱兴隆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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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兴隆,男,1963年元旦生于湖南湘乡东台山。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先后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厦门大学与湖南大学,曾兼任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与律师。学术研究以刑罚哲学见长,系国内刑罚学与死刑废止论的首倡者,曾荣获湖南省首届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与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并曾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评聘为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与法国***未来人才计划。出版有《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等个人著作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译文150余篇,先后多次获***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著称,出版有《为了弱者的权利》《一切为了权利》《法庭上的刑事法学》等刑事辩护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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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历史的长河淹逝了无数来去匆匆的刑法哲人,人类理性衍生过纷纭迭起的刑罚学说。没有哪一位刑法巨匠不曾自信寻到了刑罚的真谛,也没有哪一种刑罚学说不曾被其提出者与拥护者虔诚地奉为对刑罚的真正解说。然而,刑罚学说的发展轨迹却无情地显示,再伟大的刑法巨匠最终都未逃脱被否定的厄运,再辉煌的刑罚学说到头来都幸免不了成为被扬弃的对象。将先哲康德的如下哲言用以描绘刑罚学说不断更迭的规律与原因,看来是再恰当不过的了:“人类理性非常爱好建设,不只一次把一座塔建成以后又拆掉,以便察看地基的情况如何。”
  在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书中,我先以康德所言的拆塔者的姿态拆解了无数刑法哲人精心构建的一座座刑罚理论宝塔,后以爱好建设者的形象在被我清理出的理论废墟上耸立起了一座新的刑罚学说大厦。刑罚哲理的发展轨迹得以在我笔下延伸。
  促成《刑罚理性四部曲(3)刑罚理性辩论:刑罚的正当性批判》问世的原始动因是人类理性所共有的永无满足的求真欲,而《刑罚理性四部曲(3)刑罚理性辩论:刑罚的正当性批判》的催产剂则是作为人类理性的一种证明的学术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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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罚理性四部曲(3)刑罚理性辩论:刑罚的正当性批判》:
  对刑罚的该当性的坚持,即主张刑罚使犯罪人罪有应得,也许是报应刑最合正义之处所在。因为该当性既要求刑罚只作为犯罪的结果而施加,又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对应,而这正是报应论的核心主张。康德认为刑罚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才能施加于他,黑格尔认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的否定,布兰德利认为刑罚只有在该当的场合才成其为刑罚,都是既从肯定的角度论证刑罚与犯罪的质的联系的必然性,亦即是对作为该当性的要求之一的有罪必罚的肯定,又是从否定的角度排除刑罚与非罪相联系的可能性,即是对刑及无辜的否定。因此,报应论者因为肯定刑罚应该且只有因犯罪而对犯罪人发动而明显地体现了该当性的质的要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苯才认为,报应论者布兰德利“在坚持刑罚与有罪之间的一种必要联系时,他是在表述支持报应的最强有力的主张之一,因为他是在主张只有有罪者才应受到惩罚,并且,有罪是刑罚的一项必要条件”。①不仅如此,康德所主张的同害报复、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与赫希所主张的罪刑均衡,都从犯罪中寻找决定刑罚的分配的根据,反对重罪轻刑与轻罪重刑,主张刑罚的轻重只能是犯罪人的犯罪所应得的,因而体现了该当性的量的要求。赫希就刑罚的均衡性的必要性所作的以下论证,再明显不过地说明了报应论对均衡性的主张正是奠基于对该当性的量的要求的认识之上:“在习惯上,该当是指对于某人的赞成或者反对反应的某些理由。理由是关于他的行为的好坏性质的。某人可以被根据其显著贡献而说成该受某种愉快的东西,或者根据其工作差或坏的行为而该受某种不希望得到的东西”。“有些制度,按其本身的性质,包含赞扬或者谴责。最好的例子是等级、奖赏与惩罚。如果人们终究确立了这样的制度,那么,在其具有称赞或者谴责含义的前提下,它们便应该按照行为人的行为的应受称赞性或者应受谴责性的程度而分配……一旦人们产生了带有刑罚所具有的谴责含义的一种制度,那么,按照其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的程度而惩罚罪犯,便是公正的要求”。②既然报应论与该当性的质和量的要求均直接相符,以其为根据确立的报应刑,便必然因为符合该当性而符合正义的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必然得出报应刑因为能够恢复被犯罪所侵犯的平衡感、具有与犯罪的均衡性、对犯罪人的平等性与该当性而合乎正义的结论。正是如此,苯才指出,报应的长处之一在于它“产生与正义的强烈的联系”。①然而,报应刑之于正义的实现的价值是相对有限的,而不是绝对无限的。至少,我们可以基于对法律或者道德规范本身的正义性的追问而就报应刑的正义性提出质疑。
  报应以犯罪违反特定的规范为前提。然而,规范本身有好坏善恶之分,无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莫不例外。一种法律规范可能因为符合道德而是一种好法即善法,也可能因违背道德而是一种坏法即恶法;而一种道德规范则可能因为适应社会的变革、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一种好的道德即善德,也可能因为不适应社会的变革、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一种坏的道德即恶德。②而报应刑要么像康德所言以行为违反道德规范为前提,要么如黑格尔所称以行为违反法律为根据。因此,假如刑法所惩罚的是违背善德与善法的行为,被犯罪所扰乱的平衡感,自然是一种值得恢复的善感,与犯罪相均衡的、对所有人平等施用的与让犯罪人所罪有应得的刑罚,自然是合乎正义的刑罚,报应刑因而无疑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正义之刑。但是,如果刑罚所惩罚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恶法但并不违反善德的行为,我们是根据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主张恶法亦法,以恶法排除善德,还是根据康德的道义报应论主张恶法非法,以善德抵制恶法?如果我们根据法律报应所恢复的是被犯罪所扰乱的恶感,报应刑是否仍然因为恢复了被犯罪所侵犯的所谓平衡感而是正义的?倘若如此,按照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法所适用的报应刑,是否也因为能够恢复被应该灭绝的种族的存在本身所“扰乱”的平衡感而成为正义的?如果我们根据法律报应对虽然违法但合乎道德的行为依法适用的是均衡之刑、平等之刑与该当之刑,作为法律报应之刑是否仍然是正义之刑?要是这样,假如法律规定盗窃价值5元者应该处死刑,依法对所有盗窃5元者平等地处死刑,是否因为是法定的均衡之刑、平等之刑与依法该当之刑便是正义之刑?如果我们根据道义报应排除恶法,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法定的刑罚,刑罚的报应性又如何体现?如果刑罚所惩罚的行为虽然是一种既违法又违德的行为,但是其所违背的法是恶法、所违背的德是恶德,所扰乱的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恶的平衡感,那么,这种平衡感应该予以恢复的价值又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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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前言
绪论

第一章 刑罚报应论
第一节 从复仇到该当:报应论的生命路程
一、从私力到公权:报应的胎变
二、从等害到等价:报应的升华
三、从等价到该当:报应的新生
第二节 神意、德意与法意:报应论的理念嬗变
一、神意报应:天罚与赎罪
二、道义报应:恶性与罪过
三、法律报应:从法律到法律
第三节 刑罚是什么:报应论的规诫
一、从格劳秀斯到赫希:刑罚的界定
二、加害性:刑罚的本质
三、依附性:刑罚的前提
四、特定性:刑罚的对象
五、专属性:刑罚的主体
六、惩罚性:刑罚的目的
七、相当性:刑罚的尺度
第四节 秩序、正义与自由:报应论的价值分析
一、报应论与秩序
二、报应论与正义
三、报应论与自由
结语

第二章 刑罚一般预防论
第一节 从一元到多元:一般预防论的流变
一、重刑威吓论:一般预防论的初始形态
二、古典功利论:一般预防论的近代形态
三、多元遏制论:一般预防论的当代形态
第二节 幻想还是现实:一般预防的证明
一、逻辑论证:证明之一
二、实验辅证:证明之二
三、自然变化分析:证明之三
第三节 有限遏制:一般预防的局限
一、因人而异:局限之一
二、因罪而异:局限之二
三、因地而异:局限之三
四、因群而异:局限之四
五、因行而异:局限之五
第四节 刑罚应该怎么样:一般预防论的规诫
一、遏制性:规诫之一
二、有效性:规诫之二
三、必要性:规诫之三
四、等比性:规诫之四
五、确定性:规诫之五
六、及时性:规诫之六
七、通晓性:规诫之七
第五节 秩序、正义与自由: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
一、一般预防论与秩序
二、一般预防论与正义
三、一般预防论与自由
结语
……

第三章 刑罚个别预防论
第四章 刑罚一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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