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文明论坛(2016年卷)
0.00     定价 ¥ 4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2082798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5-01
收藏
作者简介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代表性著作《宪法哲学导论》。
展开
内容介绍
  司法文明论坛是武汉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定期举办的学术论坛,专注于司法文明领域前沿和理论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司法文明论坛(2016年卷)》以论坛内容为基础,定期进行集结出版。
  《司法文明论坛(2016年卷)》主要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风险与规制;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论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从秩序确立到权利保障:法庭规则的变化及法理意义等。
展开
精彩书摘
  《司法文明论坛(2016年卷)》:
  一、指导性案例69号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德系王某兵之父。王某兵是四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某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某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某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某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角度分析,本案值得探讨的焦点问题在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某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3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某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展开
目录
司法改革评论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评全国首例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全面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现状与面向
审判独立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以王某荣玩忽职守案为切入点
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之路径探究
最新司法解释评论
论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9号为切入点
从秩序确立到权利保障:法庭规则的变化及法理意义
简论中国证据规则的统一
——兼评最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登记诉讼民行交叉之困
——兼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要案评析
从“聂树斌案”看法律的正义与秩序价值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以海南“陈满案”为切入
“贾敬龙案”之社会及法律维度分析
专题讨论
公权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理论探究
——以四川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制度考
——兼评“大法官”对我国台湾地区“特别权力关系”退潮之贡献
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权研究
简析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司法审查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