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
(二)建立顺畅的CRS工作机制
根据中国推进CRS的工作承诺,继2017年1月1日我国金融机构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之后,2017年12月31日前,我国需要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针对这一紧迫的时间形式,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②首先,基于CRS合规要求,开展针对金融机构现状的差距分析,包括判断机构是否属于CRS定义下的金融机构;受到CRS影响的产品与服务;相关业务流程、表单文档、信息系统与CRS要求所存在的差距;对相关客户、交易对手、业务合作伙伴产生的影响等。其次,改造并实施新客户开户流程:根据差距分析的结果,对现有的开户流程进行改造,包括业务流程、表单文档、信息系统等方面;同时,制定客户沟通策略,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改造后的开户流程得以顺利实施。第三,开展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根据CRS的要求,制定存量客户尽职调查方案,包括实施流程、系统需求、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开展对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最后,还要实现信息报送,应根据后续的监管要求,完成信息报送方案,包括对信息的收集与整合,格式的转换与校验,信息的保密与报送等方面,建立起持续合规机制,要梳理职责分工,建立制度流程,开展培训宣导,定期检查整改,确保本机构CRS的持续合规。
(三)灵活性使用引渡替代措施
引渡是产生最早,也是最为传统和常用的境外追逃措施。但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对于引渡多规定了前提条件,如互惠原则和条约前置主义等,再加上死刑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的限制,使得引渡合作往往不能顺利实现。由此产生引渡的替代措施,即“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手段。它既包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也包括采用外国移民法手段对非法入境或拘留者得遣返。”①换句话说,与引渡要建立在双边条约或者多边公约基础上所不同,引渡替代措施是建立在对被引渡国法律的巧妙利用基础上实现的。它与引渡具有相同目的性、手段多样性和外延开放性等特点。引渡替代措施分为移民法的替代措施和刑事法的替代措施。
移民法的替代措施。也被称为非法移民遣返,指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是遣返国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通过这种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在理论上也被称为“事实引渡”。②具体来说,就是追逃国通过给逃犯所在地国提供线索或证据,促使后者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将逃往他国的犯罪人员遣送出境。我国利用此措施取得的典型案例是赖昌星遣返案。刑事法的替代措施也被称为异地追诉,是指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协助逃犯发现地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的特殊国际司法合作形式。③除了移民法的替代措施和刑事法的替代措施以外,劝返在现实中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它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授意或在国家的许可下,采取对外逃分子进行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④
与引渡措施的直接性相比,引渡替代措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受制于他国刑事法律和双边政治环境的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适用过程中也会受到当事人利用外国法律所进行的各种对抗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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