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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2 总第33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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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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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19541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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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2 总第33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栏目设置继续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的一贯特色,包括“领导讲话”“司法文件”“请示与答复”“裁判文书选登”“案例评析”“调查与研究”“学术交流”“信息与资料”八个栏目。
  领导讲话:本辑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贺荣副院长在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暨信息化建设会议上的讲话、在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第四届国际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民四庭张勇健庭长在2016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司法文件:本栏目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下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请示与答复:作为本丛书的特色栏目,本辑继续刊登了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律问题请示的复函,并附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便于检索,本栏目设置“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个子栏目。
  裁判文书选登:本辑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作出的裁判文书两篇,案件类型为再审和二审,案件涉及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
  案例评析:本辑刊登了两篇案例评析,一篇分析了挂靠船舶的执行问题,另一篇阐明了利用名称相近导致合同相对方产生混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与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为今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调查与研究:本辑刊登了《“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从而不断提升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水平;《关于船员劳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一文详细分析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中的典型和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有借鉴意义。
  学术交流:本辑刊登的《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一文,以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现有救济路径存在的障碍和案外人质疑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实践操作的建议。
  信息与资料:本辑刊登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和《<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进一步适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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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2 总第33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一带一路”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的基本原则,以造福中国及沿线各国人民为根本宗旨和目标,是中国推动与沿线国家之间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各类争端、纠纷一旦发生,当事各方就应首先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不但是贯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一带一路”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根本宗旨和目标所决定了的。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谈判解决贸易、投资争端和商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原则,各沿线国家、政府应鼓励并促使国家间、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商事主体之间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和纠纷,并为此创造条件。还应当利用中国与沿线各国已搭建的平台,如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机制、中国一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中国一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中非论坛等多边合作机制协商解决相关经贸争端,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团结友善、富有亲和力的合作氛围和良好环境。
  第二,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7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内容丰富、规制范围广泛的宏大法律体系,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不但涵盖了传统的贸易、投资领域,而且还增添了国际货币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等符合经济全球化特点的新鲜内容,有效促进了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为战后的经济发展、全球的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符合时代潮流和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的国际法规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内涵,现代国际法为“一带一路”法治化提供了丰富的规则渊源。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现代国际法治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创制者,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应当依靠、遵循国际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并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贸争端。同时,还应通过“一带一路”合作中的法律经验、争端解决中的法律实践推动国际法治前行,为改善全球治理、创新现代国际法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体系取得长足进步,广泛涵盖商事合同、金融交易、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运输、海事海商、互联网科技等领域,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公约为代表的一大批国际商事条约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这些条约的原则、规则已成为各国制定相关国内法的依据和国内法条款,被公认为开展国际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的商事交易,这就要求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各类商事主体必须遵循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以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作为基础,规制彼此间开展的交易行为,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商事活动创制新的商事交易规则,推动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运用国际法规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一带一路”中产生的经贸争端和商事纠纷,不仅要求“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要采取国际公认的仲裁、调解、斡旋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而且还要求多边机制、区域性机制以及国内司法解决机制在解决争端和纠纷过程中充分尊重并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商事规则,确保“一带一路”中的相关争端和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第三,坚持开展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与协助的基本原则。
  一个成功的争端解决机制离不开高效、便利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机制,无论是司法程序、仲裁程序中的送达、取证,还是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需要相关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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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领导讲话】
加强派出法庭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在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暨信息化建设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9月7日)
构建公正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第四届国际论坛上的主题演讲(2016年10月11日)
“一带一路”建设中司法支持仲裁的中国实践
——在2016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2016年9月29目)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12月30日)

【请示与答复】
(一)关于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新中和信业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
李某某签订的《终止武汉鼎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经营协议书》中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16年6月1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新中和信业医药投资
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李某某签订的《终止
武汉鼎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中
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2016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江苏新誉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NORR-BREMSE
ESPANA S. A.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答复(2016年6月26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江苏新誉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与被申请人KNORR-BREMSE ESPANA S.A.(原名为MERAK SISTEMAS INTEGRADOS DE CLIMATIZACION S.A.)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2016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山东华瑞道路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MABONG CO.,LTD.
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6年6月29日)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华瑞道路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MABONG CO.,LTD.
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2016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案的复函(2016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案的复函(2016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案的复函(2016年9月14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三案)的请示(2016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申请人凯旋国际投资(澳门)
有限公司、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2016年9月28日)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申请人凯旋国际投资(澳门)
有限公司、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2016年5月18日)
(二)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株式会社J&D IB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17日)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株式会社J&D IB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16年1月13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联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相关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6年9月19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联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相关仲裁裁决案的请示(2016年3月31日)

【裁判文书选登】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曾海某与珠海市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创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钟小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评析】
挂靠船舶执行问题评析
——游某云与香港宏成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评析
利用名称相近导致合同相对方产生混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与关联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澳化太平洋公司(AUSCHEM PACIFIC GROUP PTY.LTD.)诉
青岛盛弘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S.H.HUANYU IMP.&EXP.CO.,LTD(马绍尔群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调查与研究】
“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关于船员劳务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

【学术交流】
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信息与资料】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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