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评析》:
传媒资源应该统一开发利用,集团应该具有复合型的特征,即一种信息通过多种媒体传播,也可以被集团中的各种资源加工成各类产品。对转制到位的出版企业落实资源优先配置的政策。三是推动出版发行单位壮大自己的主体。过去在分工方式上限制太死,要适当放开一些。四是运用政策力量支持新闻出版单位“走出去”,让我国的新闻出版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2008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新闻出版业不断发展和改革深化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大力度,健全法规,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新闻出版改革发展。总署新的“三定”方案公布后,原政策法规司更名为法规司。其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综合业务部门,总体属于决策机构,也承担部分监督职责。原来的政策法规司在立法方面实际上仅负责新闻出版方面的立法,行政复议也只是承担新闻出版方面的复议,而新“三定”方案调整后,新成立的法规司又增加了著作权方面的立法职能。原先属于版权司的法律处整建制移到法规司。从整个新“三定”方案来看,法规司职能有所加强,体现了总署党组对加强法制工作、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视,许多重要出版法规也在此基础上逐步出台。
2009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了推动出版单位体制改革,鼓励出版传媒资源的联合重组及上市融资,推动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地方和高等院校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转制;所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转制。鼓励和支持中央部门、单位内部资源整合和部门之间重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出版传媒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扶持跨区域发展,支持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实现跨地区经营,放开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限制。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出版传媒企业跨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对于出版传媒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区封锁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进入,为跨区域发展扫清障碍。鼓励非公有与国有出版企业合作,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出版产业政策法规的发展阶段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199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出版管理的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行政法规,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机制的基本法制框架。它是国家管理出版产业的行业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版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也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保护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出版业市场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如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增多,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保证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并积极推动有关法规的完善,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在新的《出版管理条例》中,民营企业限制被取消,民企取得出版物的批发经营权;非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能够依照允许的途径进入出版业;建立新闻出版法人制度,改革出版业资产管理制度,通过授权经营、委托经营,使出版单位对自己的资产具有经营权、处置权;进一步改革运作方式,增强出版业集约化经营能力,提高出版业多种媒体的综合经营能力,打破出版产业的地区封锁、贸易壁垒等,有利于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出版产业政策法规加大改革力度阶段
2006年,新闻出版的政策规定了新的举措:一是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允许跨地区经营。因为新闻出版政策对于跨地区经营限制得比较多,异地要办出版社、分支机构,还有很多障碍。要对转制以后的集团进行支持,就要允许跨地区经营,促进企业发展。二是转制为企业以后,政府要适当地配备出版资源,调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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