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1)责任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须同时具备“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2)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终止于保险货物运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这是指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从运输工具上卸载下来,并经过搬运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露堆)存放后,该件货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按照起运地货价或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确定。其中:货价是指货物发票价格,是购货方为取得货物所有权付出的代价;运杂费则包括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及保险费等。这些费用的实际金额如果计算有困难,亦可用估计数,即在货物购进价的基础上酌加一定的比率作为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即是投保货物的保险价值,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5.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②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③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④其他有关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2)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赔偿的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予以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风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失踪3个月以上”是指飞机起飞后与地面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经民航局鉴定为失踪者,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货物的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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