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现代主观主义经济学的视角,特别结合米塞斯和哈耶克的经典理论,深入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判决书说理不足的根本原因,提出了以主观价值理论和行动学方法论为核心的新型判决书说理框架。当前司法裁判中存在机械化和实证主义倾向,忽视了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真正社会功能和个体行为的主观性。笔者主张,法官在撰写民商事案件判决书时,应以企业家式的创新思维与动态视角来处理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透过清晰的逻辑推演与价值引导,让判决书既能有效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也能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笔者希望通过提供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径,推动司法裁判向更具说服力、更贴近社会需求的方向发展,助力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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