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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仲裁法百问百答
0.00     定价 ¥ 4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56718
  • 作      者:
    编者:杨赟|责编:李佳欣
  • 出 版 社 :
    中国法治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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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对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对于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本书逐条对新仲裁法的条文进行解析,集问题导引、专家解读与案例评析于一体,是读者深入理解与准确适用新仲裁法的必读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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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仲裁事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仲裁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自愿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诉原则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第八条 诚信原则
第九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第十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十一条 在线仲裁
第十二条 加强国际交流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的登记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及任期
第十九条 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及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的道德素质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仲裁申请后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仲裁协议当事人起诉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仲裁请求变动
第三十九条 仲裁保全
第四十条 仲裁代理
第四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的选任
第四十四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四十五条 仲裁员披露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事由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重新确定仲裁员
第五十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原则
第五十三条 开庭日期与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 证据出示与质证
第五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辩论
第六十条 仲裁笔录
第六十一条 虚假仲裁
第六十二条 仲裁和解
第六十三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仲裁调解
第六十五条 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六十七条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裁决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重新仲裁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与恢复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笔录
第八十一条 仲裁地
第八十二条 临时仲裁及相关保全
第八十三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八十四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十六条 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请进来”
第八十七条 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机构及约定我国为仲裁地
第八十八条 外国生效裁决在国内的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仲裁机构的含义
第九十条 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 仲裁规则的制定依据
第九十二条 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 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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