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通则篇
第一章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未成立
情形一:主合同未书面签订,也未实际履行
情形二:未书面约定担保责任,担保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
情形三:第三人代签担保合同
情形四:“担保人”担保意愿表述不明确
第二章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可撤销
情形五:主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情形六:担保人对担保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情形七: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
情形八: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对担保人的欺诈
情形九:存在第三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的欺诈
情形十: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胁迫
情形十一: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对担保人的胁迫
情形十二:存在第三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的胁迫
情形十三: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三章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无效
情形十四:主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形十五:担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形十六:主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
情形十七:担保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
情形十八:行为人无权代理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情形十九:主合同当事人或担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情形二十:主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情形二十一:主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
第二篇 保证篇
第三篇 抵押篇
第四篇 质押篇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