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一般条款】
第三条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混淆行为】
第八条 【商业贿赂】
第九条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违法有奖销售】
第十二条 【商业诋毁】
第十三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行政查处措施】
第十七条 【被调查对象的义务】
第十八条 【行政约谈】
第十九条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举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业诋毁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救济途径】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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