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开展一次涵盖安全生产各领域、各专业、各层级的隐患全面排查。各级专业部门应加强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对于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的隐患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开展诊断分析。
第二十条 针对全面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隐患所在工区、班组应组织审查,依据隐患排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定级,利用公司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形成本工区、班组安全隐患清单,并汇总上报至相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安全隐患进行专业审查,评估认定隐患等级,形成本专业安全隐患清单。一般隐患由县公司级单位评估认定,较大隐患由市公司级单位评估认定,重大隐患由省公司级单位评估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对各专业安全隐患清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本单位安委会审议后,报上级单位审查。
(一)市公司级单位安委会审议基层单位和本级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般隐患审议后反馈至隐患所在单位,较大及以上隐患报省公司级单位审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安委会审议地市公司级单位和本级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较大隐患审议后反馈至隐患所在单位,对重大隐患报公司总部审查。
(三)公司总部安委会审议省公司级单位和本级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审议后反馈至隐患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隐患全面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结合日常巡视、季节性检查等工作,开展隐患常态化排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各单位应在公司现行隐患排查标准基础上,补充相关标准条款,开展针对性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暴露的典型问题和家族性隐患,各单位应举一反三开展事故类比排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全面排查和逐级审查基础上,分层分级建立本单位安全隐患清单,并结合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事故类比排查滚动更新。
第六章 隐患治理
第二十七条 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隐患发展的安全管控措施,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重大隐患由省公司级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较大隐患由市公司级单位制定治理方案或治理措施,一般隐患由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委会应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有关事项,对需要多专业协同治理的明确责任分工、措施和资金,对于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超出本单位治理能力的及时报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应将隐患治理所需项目、资金作为项目储备的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计划和预算优先安排。公司总部及省、市公司级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绿色通道,对计划和预算外急需实施治理的隐患,及时调剂和保障所需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隐患所在单位应结合电网规划、电网建设、技改大修、检修运维、规章制度“立改废释”等及时开展隐患治理,各专业部门应加强专业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治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委办应开展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司总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省公司级单位挂牌督办较大隐患,市公司级单位挂牌督办治理难度大、周期长的一般隐患。
第三十五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治理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相关专业部门应在申请提出后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予以销号,不合格重新组织治理。
(一)重大隐患治理结果由省公司级单位组织验收,结果向国网安委办和相关专业部门报告。
(二)较大隐患治理结果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组织验收,结果向省公司安委办和相关专业部门报告。
(三)一般隐患治理结果由县公司级单位组织验收,结果向地市公司级安委办和相关专业部门报告。
(四)涉及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委办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定期向安委会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入分析隐患成因,从管理和技术上制定源头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统一使用公司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一患一档”管理。重大隐患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部门、评估定级、治理期限、资金落实、治理完成情况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应归入隐患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各单位应在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班组应在安全日活动上通报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隐患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各级专业部门应定期向本级安委办报送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公司级安委办在7月15日前向公司总部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通过公文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十条 各级安委办按规定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统计信息和工作总结。各级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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