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抽查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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