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英国治安法官为切入点对英国地方社会治理进行探究。治安法官是近代早期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中枢,决定着国家政令在地方实践的强度与效力,是国家治理最为倚重的社会力量。治安法官作为地方社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治理地方社会是其职责所在。治安法官的职能涵盖司法、经济、社会、宗教等诸方面。以治安法官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济贫实践,奠定了近代英国社会政策的基础,孕育了英国福利国家的雏形。在世俗权威和宗教权威的联手下,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积极展开道德改革。治安法官兼具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双重角色,运用其司法组织和个人权威维护地方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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