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其本质是一种图形化显示,因此其保护的重点应该在于人机交互过程。若重点在于静态的单一界面,则应该寻求著作权的保护,而非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否则,其与《专利法》当中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类型并无区别。正因如此,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则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在将其与现有技术的设计要素进行比对时,首先需要判断动态变化过程。因为界面中的各显示模块的具体设计以及布局构成了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样式,而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则体现出其人机交互方式、各模块之间的联动方式和变化趋势。并且,界面的变化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是基于一个基础界面不变,其中部分设计要素或模块作动态变化;有的是包含多个基础界面,多界面之间存在连续或切换的动态变化过程;还有的则是既有多个基础界面之间的连续或切换的变化,也有某个或某几个基础界面上的某部分设计要素的动态变化。
此时,判断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是否相对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时,应当首先判断动态变化过程,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同时,还应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完整全面的比对。
对于一般的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在将其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素进行比对时,首先需要判断人机交互方式,其次判断变化过程。因为图形用户界面作为软件产品与用户直接接触的窗口,在同类产品供给充足的情况下,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过程要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和使用期望。此时,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过程相对而言限制较大,不同产品间的差异较小,主要区别集中在人机交互方式中。
最后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其他设计要素,例如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并判断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兼顾其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如位置、比例、分布关系等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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