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科学立法离不开有效评估。立法评估,简单来讲,就是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系统评价的活动。立法评估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有效工具。有关统计显示,从2000年开始,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先后开展了立法评估活动。例如,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信访条例》等六部行政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试点,通过评估,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内容。随后山东、云南、黑龙江、广东等省以及深圳、青岛、珠海、长沙等市也都纷纷开展地方立法评估工作。但由于缺少统一标准,在评估实践中各地使用的评估指标差异却很大。例如2005年的《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是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合理性作为评估重点。2009年的《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以法制的统一性、法规的现实适应性、立法条件目的的实现等为评估重点。2016年的《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和绩效性六个标准进行实施后评估工作。2023年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活动则主要从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察。由此可知,实践中评估指标体系各不相同。大多数评估活动使用的仍然是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等评估指标。当然这些方面的考察虽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但无法为法律内容的实质改进提供有效指导。尤其在评估中欠缺一套具体可量化的评估指标,也影响到了评估结果的精确性与客观性。因此,立法评估的重点不应再仅仅局限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问题,而要通过考察外部影响后果来重构指标体系的框架。换言之,就是通过设置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影响评估指标,去衡量和判断法律实施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后果,测算相关的成本与收益,使评估结果更为真实、准确与客观。
与此同时,以美国、加拿大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专门规范性文件,如美国的《规制计划与审查》、欧盟的《更好监管指南》等,开展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评估过程中,它们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从这三方面出发,设计了一套有效指标体系进行测度。此外,美国、欧盟等国家的政府和研究机构还借助数学、计量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的工具和知识,在实践中开发出许多预测和评估模型,包括大量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变量。这些科学方法的应用进一步保障了法律的科学性,使政府监管措施与市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更好地促进了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D。”作为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法律规制影响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科学测度,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提升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它将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后果予以指数化的塑造,以期准确揭示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用。具体来看,法律规制影响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理论层面,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立法评估理论。我国传统的立法学研究过于关注立法过程、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等的研究,对立法前以及立法后缺少关注,尤其对法律实施影响后果缺少关注。通过对其研究,有助于拓宽传统立法学研究的视域,进一步推进立法学科理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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